2016年4月1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938號公告,訂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八款規定訂定之。
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注明“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食品接觸面含塑料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注明其為供重復使用或供一次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食品接觸面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塑料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注明勿與高油脂且高溫的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的警語。
規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92
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