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并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
一、 食品接觸面含塑料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標示。
二、 自生效日期起制造的產品適用本規定。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90
日期:2016-04-20
2016年4月1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并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
一、 食品接觸面含塑料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標示。
二、 自生效日期起制造的產品適用本規定。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