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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2017年7月1日起要求食品接觸面含塑料材質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依法標示

   2016-04-20 廈門WTO工作站734
核心提示:2016年4月1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并自2017年7月

2016年4月1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并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

    一、  食品接觸面含塑料材質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標示。

    二、 自生效日期起制造的產品適用本規定。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詳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490




日期:2016-04-20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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