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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對太白粉和大麥的標示規定進行說明

   2016-05-19 廈門WTO工作站294
核心提示:  2016年5月16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51301608號暨1051301170號函,對有關市售太白粉產品與大麥產品的標示規定進行

  2016年5月16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出FDA食字第1051301608號暨1051301170號函,對有關市售“太白粉”產品與“大麥”產品的標示規定進行說明。

  一、對“太白粉”標示規定的說明(FDA食字第1051301608號函)

  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食品內容物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2. “太白粉”產品,應于內容物如實標示其所使用的原料名稱(如“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另倘以太白粉作為原料之一的,內容物也應如實標示為“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

  3. 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產品應依本函釋內容標示,否則將認屬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及第52條處分。

  二、對“大麥”標示規定的說明(FDA食字第1051301170號函)

  1.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食品的品名應使用CNS標準所定義的名稱;無CNS標準者,可自定其名稱。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

  2. 為正確及透明“大麥”的產品資訊并兼顧消費者熟悉及產業沿用多年的商品名稱,其外包裝不得僅標示“洋薏仁”、“小薏仁”或“珍珠薏仁”等商品名稱,應并列實際所含原料標示,例如:“大麥(洋薏仁)”、“大麥(小薏仁)”或“大麥(珍珠薏仁)”,且內容物應如實標示為“大麥”;另倘以大麥為原料之一者,內容物應如實標示為大麥。

  3. 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產品應依本函釋內容標示,否則將認屬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及第52條處分。
 



日期:2016-05-19
 
地區: 臺灣
標簽: 大麥 臺灣 FDA
行業: 糧油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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