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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自2017年生效

   2016-06-29 廈門WTO工作站700
核心提示:  2016年6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2016年6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4點附表1、附表2,并自2017年1月1日生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二、敘明食品可標示、宣傳或廣告“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的條件。

  詳情參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695
 




日期:2016-06-29
 
地區: 臺灣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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