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4點附表1、附表2,并自2017年1月1日生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二、敘明食品可標示、宣傳或廣告“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的條件。
詳情參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695
日期:2016-06-29
2016年6月17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201580號令,修正“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夸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第4點附表1、附表2,并自2017年1月1日生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二、敘明食品可標示、宣傳或廣告“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的條件。
詳情參見: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