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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農藥產品質量檢測相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原函[2016]446號)

   2016-07-04 工信部62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有關要求,企業在申請農藥產品批準證書時,不再要求提供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即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質量檢測。從本通知下發即日起,企業申請和換發農藥生產批準證書不再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具體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領證產品
 
  企業預先書面告知所在省(區、市)工業主管部門近期擬申請領證產品,各省(區、市)匯總后以簡函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將該批產品的檢測機構告知各省(區、市),由各省(區、市)告知企業送樣。檢測機構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部分特殊產品除外)出具檢測報告一式三份,分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生產企業所在省(區、市)工業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各省(區、市)在收到檢測報告后,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產品正式行文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后續審查、頒證等工作按現行程序辦理。
 
  二、換證產品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會同各省(區、市)工業主管部門,每年分批次提前梳理出農藥生產批準證書即將到期的產品清單,清單與企業核對無誤后,由各省(區、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企業擬換證產品的抽樣和送樣。檢測機構自收到樣品起20個工作日內(部分特殊產品除外)出具檢測報告一式三份,分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生產企業所在省(區、市)工業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后續審查、換證等工作按現行程序辦理。
 
  為了避免重復檢測,對于已經委托檢測機構完成了產品質量檢測但尚未向各省(區、市)遞交領證、換證申請材料的企業,請各省(區、市)工業主管部門告知企業在9月30日前將領證、換證申請上報省(區、市)工業主管部門。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6年6月30日



日期:2016-07-04
 
標簽: 檢測 農藥
行業: 食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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