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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10月1日起施行

   2016-08-16 食品伙伴網552
核心提示:據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消息,8月16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
      據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消息,8月16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共5章56條,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申請材料審查、現場核查、核查結果上報和檢查整改要求等。
 
    一是嚴格劃分了許可審查的方式。《通則》將生產許可審查劃分為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兩種方式。規定對許可延續、生產食品品種變化、法人代表人事變更等,可以僅通過申請材料審查決定是否準予許可。同時,為嚴格生產條件,保證食品質量安全,《通則》規定,對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發生變化的,必須進行現場核查。
 
    二是優化了現場核查要求。《通則》既規定了必須進行現場核查的情形,又全面規定了現場核查的人員、核查的內容、核查的程序、工作時限要求、核查記錄、核查結果確認等內容。特別是在現場核查中明確了觀察員參與現場核查的要求,優化了核查評分表、簽到表,提高了現場核查的可操作性。
 
    三是完善了許可審查機制。賦予申請人核查整改機會,對于判定結果為通過現場核查但存在一些管理瑕疵的情況,準予申請人在1個月內進行整改,發放生產許可,由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在許可后3個月內對獲證企業開展一次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進行整改。
 
    四是提出了行政許可方便服務機制。第一,下放許可決定的權力,盡可能讓申請人到所在地市縣級許可機關申請許可事項,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申請人;第二,準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生產許可證;第三,對換證審查能夠不進行現查核查的盡量不進行現場核查;對能夠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場決定,能即時辦結的事項,要抓緊即時辦結;第四,要求改進許可工作方式,積極推進電子政務,運用信息網絡等現代技術手段,簡化程序、減少環節,切實提高管理水平、強化服務、方便群眾。    
 
    隨著《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實施以及新一輪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的啟動和推進,我國對食品生產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日益加強。特別是《許可辦法》實施后,其配套技術文件的發布已迫在眉睫。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嚴格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通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一步優化許可流程,提高許可效率,加強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飲食安全。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是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達到的技術要求,對指導食品生產企業完善生產條件,嚴格過程控制,加強原料把關和出廠檢驗,保證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日期:2016-08-16
 
標簽: 食品 生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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