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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制定《大豆制品食品制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案

   2016-09-21 食品伙伴網921
核心提示:據臺灣地區食藥署消息,9月21日臺灣食藥署發布臺FDA食字第1051302591號公告,制定《大豆制品食品制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
     據臺灣地區“食藥署”消息,9月21日臺灣“食藥署”發布臺FDA食字第1051302591號公告,制定《大豆制品食品制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案。
 
    具體如下:
 
    總則
 
    一、 本作業指引適用于大豆制品之食品制造業者。
 
    二、 大豆制品之食品制造業者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范準則。
 
    專有名詞定義
 
    一、 本作業指引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 大豆制品:系指大豆(如黃豆、黑豆、毛豆等)為主要原料,經磨漿、加熱、濾渣及進行凝固或不凝固等加工程序,所制成之非發酵大豆制品,如豆奶(漿)、嫩豆腐及豆花制品、硬豆腐及豆干制品、豆皮及其制品等,但不包括調味豆干食品。
 
    (二) 豆奶(漿)制品:純豆奶指大豆經加工制成并包裝的乳飲料,調制豆奶則指以含50%以上之豆奶為原料,添加副原料或風味料經加工制成并包裝的調制豆奶。
 
    (三) 嫩豆腐及豆花制品:系指豆奶添加凝固劑,直接充填或靜置固化所得凝固型制品,如盒裝嫩豆腐、盒裝雞蛋豆腐或豆花(腦)等相關制品。
 
    (四) 硬豆腐及豆乾(干)制品:系指豆奶添加凝固劑靜置固化成型后,經碎(撥)花與壓搾脫水所得凝固型制品,后續若再經分切、上色、油炸、冷凍或蒸煮成型等加工所制得之制品亦屬之,如豆干、板豆腐、乾(干)絲、油豆腐、壽司皮、凍豆腐及素雞等相關制品。
 
    (五) 豆皮及其制品:系指豆奶持續加熱且于其表面所揭起之薄物,其后可再經干燥、油炸、煙熏、充模、整形或蒸煮等加工所制得之制品,如濕豆皮、干豆皮、豆包、豆腱及素三牲等相關制品。
 
    (六) 大豆制品半成品:系指于大豆制品制造過程中,尚未制造完工成為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之中間產品,如豆漿、豆花、豆乾(干)胚或濕豆皮等,但不包括從一個獨立生產工廠移轉至另一個生產工廠繼續加工之產品。
 
    更多內容詳見附件:   大豆製品之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作業指引(草案).pdf


日期:2016-09-21
 
地區: 臺灣
行業: 糧油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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