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地區食藥署消息,11月10日臺灣地區食藥署發布部授食字第1051302989號公告,制定包裝奶精產品的品名標示規定。新規定自2017年7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如下:
一、 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的,應于品名之后明顯加注“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的,應于品名之后加注“非乳(奶)為主”。前述加注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二、 對于2017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包裝奶精產品,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附件: 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問答集(Q&A).pdf
日期:2016-11-10
公告事項如下:
一、 包裝產品品名標示宣稱為“奶精”,其內容物不含乳的,應于品名之后明顯加注“不含乳(奶)”;乳含量未達百分之五十的,應于品名之后加注“非乳(奶)為主”。前述加注字體應與品名字體大小一致。
二、 對于2017年7月1日以前生產的包裝奶精產品,不適用本公告規定。
附件: 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問答集(Q&A).pdf
日期: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