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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加工食品原產地標示制度修改方案新進展

   2017-02-20 食品伙伴網472
核心提示:2016年11月29日,日本消費者廳和農林水產省共同發表了《加工食品原產地標示制度研究會》中間結論報告,決定將原產地標示范圍擴
    2016年11月29日,日本消費者廳和農林水產省共同發表了《加工食品原產地標示制度研究會》中間結論報告,決定將原產地標示范圍擴大到整個加工食品中。該加工食品原產地標示制度修改方案在日本各地舉行說明會,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之后將實際實施。具體的實施時間,過渡期措施等還沒有明確。
 
    以往日本食品的原產地標示范圍局限于生鮮食品和部分特定加工食品,餐飲業沒有原產地標示義務。部分特定加工食品是指加工食品中不同產地原材料的品質很大程度上決定其品質的食品,而且加工品中農畜水產原材料重量占50%以上的產品,即22種特定食品群。
 
    本次改正案原則規定,在日本國內生產和加工的所有加工食品都要進行原產地標示。還進一步規定在產品中重量比例最高的原材料進行原產地標示。具體標示方法為產品的首要原材料后面備注來源國,原材料來至多個國家時可按照重量順序列舉。來源國超過3個以上時,第3個及以上的國家可用其他來代替,如品名:豬肉香腸,原材料:豬肉(加拿大、美國、其他)。
 
    雖然做出了上述規定,但這帶來了每次更換原材料必須更換包材的問題,這將對整個日本食品行業帶來多余成本費用。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特別規定了4個例外情況。具體如下:
 
    例外1:將所使用首要原材料的可能來源國按照重量順序列舉出來。即根據以往的使用情況等,使用比率高到低的順序標記出來。如品名:醬油,原材料:大豆(美國或加拿大或巴西)。
 
    例外2:以 “進口”等形式進行統括標示。如醬油中所使用大豆來至三個以上國家時,可標記為原材料:大豆(進口)。再比如醬油的首要原材料大豆使用國產和進口品種時,按照重量順序可標記為原材料:大豆(國產、進口)。
 
    例外3:統括加上可能標示。上條中規定原材料來至3個以上國家時可統括標記為“進口”。該規定的基礎上預計混合使用進口品種和國產品種時,根據預計的重量順序進行可能標示。如品名:豬肉香腸,原材料:豬肉(國產或進口)
 
    例外4:標示中間加工原料的產地。如品名:清涼飲料水,原材料:蘋果汁(德國制造)或原材料:蘋果汁(蘋果(德國,匈牙利))。
 
    除此之外,包括餐飲業的外賣及下述幾種加工食品可豁免原產地標示。分別如下:
 
    1)現場制作銷售食品;
 
    2)免費提供給多數不特定人群的食品;
 
    3)不進行包裝進行銷售時;
 
    4)容器包裝上的可進行標示面積小于30平方厘米以下的。
 
    原文鏈接:https://www.foods-ch.com/anzen/1485828553296/?p=4






 
   



日期:2017-02-20
 
標簽: 食品 消費者 水產
行業: 漁業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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