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餐飲環節河豚魚經營行為,防范河豚魚食物中毒事件發生,6日,上海市食藥監局下發通知,加強本市餐飲環節河豚魚經營行為監管工作。
通知稱,對經營河豚魚的餐飲服務單位實行報告制度。此類餐飲服務單位應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備。報備內容包括河豚魚經營項目、原料品種、來源基地和加工單位等信息。
河豚魚應從合規渠道采購,來自經農業部備案并公布的河豚魚源基地,且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和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審核通過的加工企業加工的包裝產品。產品包裝上附帶可用于追溯的二維碼,并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信息等內容,同時應提供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經營河豚魚的餐飲服務單位應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將河豚魚來源信息錄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于河豚魚加工人員,必須通過“關鍵環節操作人員(C類)”食品安全知識評估考核,持證上崗。
為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經營河豚魚的餐飲服務單位還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用顯示屏公示河豚魚來源相關信息,內容包括河豚魚品種、養殖基地和加工廠名稱、檢驗合格證明、包裝上可用于追溯的二維碼等信息,并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方式公開包裝河豚魚拆封以及加工過程。
通知強調,河豚魚產品包裝上未注明“可即食”的,餐飲服務單位不得用作加工生魚片的原料。各級監管部門若發現餐飲服務單位經營不符合標準的河豚魚生魚片,應依法從嚴予以處罰。
目前,上海市食藥監局已將河豚魚毒素納入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計劃。對檢測發現含河豚毒素超標的,應根據《上海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及時啟動行刑銜接程序。
食用河豚魚可能有食品安全風險,上海市食藥監局督促餐飲服務單位依法依規經營河豚魚,同時提醒消費者要有自我防范意識。
相關報道: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本市餐飲環節河豚魚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滬食藥監餐飲〔2017〕112號)
日期:2017-06-06
通知稱,對經營河豚魚的餐飲服務單位實行報告制度。此類餐飲服務單位應向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備。報備內容包括河豚魚經營項目、原料品種、來源基地和加工單位等信息。
河豚魚應從合規渠道采購,來自經農業部備案并公布的河豚魚源基地,且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和中國漁業協會河豚魚分會審核通過的加工企業加工的包裝產品。產品包裝上附帶可用于追溯的二維碼,并標明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原料基地及加工企業名稱和備案號、加工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檢驗合格信息等內容,同時應提供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經營河豚魚的餐飲服務單位應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將河豚魚來源信息錄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對于河豚魚加工人員,必須通過“關鍵環節操作人員(C類)”食品安全知識評估考核,持證上崗。
為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經營河豚魚的餐飲服務單位還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用顯示屏公示河豚魚來源相關信息,內容包括河豚魚品種、養殖基地和加工廠名稱、檢驗合格證明、包裝上可用于追溯的二維碼等信息,并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方式公開包裝河豚魚拆封以及加工過程。
通知強調,河豚魚產品包裝上未注明“可即食”的,餐飲服務單位不得用作加工生魚片的原料。各級監管部門若發現餐飲服務單位經營不符合標準的河豚魚生魚片,應依法從嚴予以處罰。
目前,上海市食藥監局已將河豚魚毒素納入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計劃。對檢測發現含河豚毒素超標的,應根據《上海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及時啟動行刑銜接程序。
食用河豚魚可能有食品安全風險,上海市食藥監局督促餐飲服務單位依法依規經營河豚魚,同時提醒消費者要有自我防范意識。
相關報道: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本市餐飲環節河豚魚經營行為監管的通知(滬食藥監餐飲〔2017〕112號)
日期:201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