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日,臺灣地區經濟部門發布《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修正草案公告。修改內容如下:
1. 修正受理范圍為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加工廠的登錄產品及其原料,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確認符合漁船衛生評鑒及輸入國衛生規定的漁船漁獲物。(修正條文第二條);
2. 增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據第二條受理范圍分別修訂申請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3.修正檢驗機關不得受理特約檢驗申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4.修正申請業者簡稱“廠場”名詞為“廠商”。(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9&NID=145866.00&kw=&TY=1,19,20,21,22&sd=2016-08-08&ed=2017-08-08&total=8317&NCLID=&lsid=
日期:2017-08-10
1. 修正受理范圍為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加工廠的登錄產品及其原料,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確認符合漁船衛生評鑒及輸入國衛生規定的漁船漁獲物。(修正條文第二條);
2. 增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據第二條受理范圍分別修訂申請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3.修正檢驗機關不得受理特約檢驗申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4.修正申請業者簡稱“廠場”名詞為“廠商”。(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9&NID=145866.00&kw=&TY=1,19,20,21,22&sd=2016-08-08&ed=2017-08-08&total=8317&NCLID=&lsid=
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