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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食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銷售場所日常監督檢查的通知(黑食藥監規〔2018〕7號)

   2018-04-24 黑龍江省食藥監局720
核心提示:各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森工總局,農墾總局衛生局:  隨著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
各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森工總局,農墾總局衛生局: 
  隨著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賓館、會場等場所聚集授課、夸大宣傳和非法銷售保健食品的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具有保健食品經營許可的銷售單位又成為新的虛假宣傳及會議營銷目標場所。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推進專項整治工作的持續深入開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數
 
  各地要組織轄區監管部門深入保健食品銷售場所,重點排查存在非法虛假宣傳及會議營銷傾向的銷售單位,有針對性地制定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包括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頻次以及抽檢保健食品種類、抽查比例等內容。
 
  二、落實監管責任
 
  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層級和區域監管責任,將日常監督檢查責任落實到具體機構、人員,構建全覆蓋監管責任網絡。嚴格按照摸底排查后制定的監督檢查計劃,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各地要根據《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的通知》(黑食藥監食生〔2016〕183號)中表《1-2黑龍江省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保健食品銷售相關項目,對保健食品銷售單位進行檢查。在檢查保健食品銷售者資質及所銷售的保健食品注冊或備案、標簽、說明書、專柜銷售等是否合規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經營場所及其周邊,通過發放、張貼、懸掛虛假宣傳資料等方式推銷保健食品的情況;經營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準證明文件以及企業產品質量標準;經營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含有虛假內容,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和各項制度執行等情況。對于具有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照,長期不在店面銷售的“空殼”店面,要查明原因,并聯合有關部門追蹤產品流向和銷售地點。
 
  三、嚴厲打擊保健食品虛假宣傳及違法營銷行為
 
  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要加強與工商、網信、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做好部門間案件移送工作,建立長效合作機制,確保案件無縫對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相關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做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以下違法行為依照《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一)違反《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在保健食品宣傳推介活動中,對保健食品做虛假宣傳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給予處罰。
 
  (二)銷售保健食品未按規定設專柜或者專區,或者未在專柜顯著位置標明“保健食品”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字樣的,按《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進行處理。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由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九條進行處理。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或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涉嫌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日期:2018-04-24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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