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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局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罰沒物品規范管理

   2018-06-02 國家食藥監總局764
核心提示:為加強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罰沒物品的管理,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近日出臺《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罰沒
     為加強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罰沒物品的管理,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近日出臺《山東省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罰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罰沒物品保存、處置的程序、要求及相關責任。 
    《辦法》規定,關于罰沒物品保存,實行案件承辦人和物品保管人相分離制度,設立或租用保管倉庫或者專用場所,對罰沒物品實行統一保管,并按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實行一案一單,分類妥善保管。罰沒物品的出入庫都須履行嚴格程序,留存相關記錄。
 
    關于罰沒物品處置,規定當事人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提起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銷毀、拍賣或者其他處置意見。對于易腐變質、有毒有害等不宜保存的物品,經審批、留存證據后可以先行處理;對于假劣藥品、超過有效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等物品,應當予以銷毀。銷毀罰沒物品必須有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參加,制作清單,進行拍照攝像,并按照規定歸檔保存。必要時邀請公證機構或機關紀檢監察人員參加,并在有關銷毀記錄上簽字見證。還規定了罰沒物品拍賣條件和程序等。
 
    《辦法》同時規定了罰沒物品管理責任,對有截留、私分、損毀、挪用、調換、占有或使用罰沒物品、向當事人收取罰沒物品保管費用、未按規定保管罰沒物品造成嚴重毀損等情形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日期:2018-06-02
 
地區: 山東
標簽: 管理 食品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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