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阿根廷食品法典委員會發布食品法典修訂案征求意見稿,決定制定益生元和益生菌相關技術要求。
將益生菌的相關規定納入到阿根廷食品法典第1389條,其中對益生菌的定義如下:
益生菌:是指在一定數量范圍內對人體有健康益處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微生物。
可作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一是基本要求。主要包括菌種鑒定,體外抗消化試驗(抗胃消化試驗、抗膽汁試驗、溶菌酶試驗),體內、體外益生性能試驗,安全性試驗評估,菌種庫要求等。
二是菌種安全性強制檢驗。主要包括抗菌試驗,溶血活性,產生毒素試驗,
三是商業化銷售益生菌的要求。其中對活菌數量要求為必須達到107至109 UFC/g.
將益生元的相關規定納入到阿根廷食品法典第1390條,其中對益生元的定義如下:
益生元:是指一類能夠特異性地刺激體內受體,促進人體內一種或幾種有益菌的增殖,從而給人體帶來健康益處的完全或部分不能被消化的食品成分。
益生元食品必須滿足四條基本要求。一是應符合食品的基本理化要求,二是符合益生元品質鑒定要求(包括抗胃酸分解的能力、抗哺乳動物體內酶水解的能力、耐胃腸吸收能力、腸內微生物發酵性、特異性刺激腸內有益健康的微生物生長或其活性的能力等),三是應具有功能性,四是安全性應經過毒理學試驗檢驗。
該法規征求意見期為60天,評議截止日期為2011年2月12日。待法規正式實施時,將會給予生產商180天的實施緩沖期。
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