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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紅酒促銷價高于平時交易價 商家價格欺詐被判三倍賠償

   2018-07-06 北京法院網王竹萌411
核心提示:小李網購一瓶法國進口紅酒,促銷價卻明顯高于平時交易價,于是,小李將商家告上法庭。房山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商家行為構成價格
小李網購一瓶法國進口紅酒,“促銷價”卻明顯高于平時交易價,于是,小李將商家告上法庭。房山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商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應根據原告的主張進行商品購買價格三倍的賠償。
 
  趁著網購促銷季,小李在某購物網站上購買了一瓶法國進口紅酒,廣告顯示該紅酒的專柜價為5600元,現促銷活動價格為1888元。買回紅酒后,他發現該紅酒在購買前幾天的原價卻為1688元。小李認為商家利用“促銷季”進行特價宣傳,但實際上自己并未獲得低于平日的交易價格,商家屬于欺詐行為,遂將商家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于原告購買商品前七天內,將該商品的定價低于促銷價格,利用促銷活動使消費者做出購買意愿而實際提高了價格,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應根據原告的主張進行商品購買價格三倍的賠償。
 
  經營者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根據我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等規定,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本案中被告于電商平臺上標示的涉案商品原價均非促銷活動前7日內有成交記錄的最低交易價格。
 
  因此,存在虛構原價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日期:2018-07-06
 
行業: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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