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巴林發布食用鹽海灣標準草案,該標準草案規定海灣標準GSO 1843"食用鹽"第10和第11條(包裝和標簽)規定的要求為強制性要求。規定如下:
·加碘鹽應包裝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層壓或非層壓)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纖維袋中(150聚乙烯膜1803 DW纖維袋)。
·散裝不應超過50kg.
·已經包裝過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學品的袋子不能再用于包裝加碘鹽。
草案還規定了標簽要求:
·產品名稱,如標簽聲明應為"鹽".
·名稱"鹽"附近應聲明"食用"、"烹飪"或"餐用".
·只有包含結晶時添加的一種或多種氰亞鐵酸鹽,術語"星狀結晶食鹽"才可以與名稱一起使用。
·如果鹽作為一種或多種營養物載體使用且基于公眾健康原因銷售,標簽上應正確聲明產品名稱,如"氟化鹽"、"碘鹽"、"加碘鹽"、"鐵強化營養鹽"、"維生素強化營養鹽"等。
巴林"GSO 1843食用鹽"海灣標準草案詳見: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tbt_repository/BHR223_EN_1_1.pdf
日期:20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