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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擬修訂食鹽包裝標準

   2011-01-25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726
核心提示:2011年1月12日,巴林發布食用鹽海灣標準草案,該標準草案規定海灣標準GSO 1843食用鹽第10和第11條(包裝和標簽)規定的要求為強

       
    2011年1月12日,巴林發布食用鹽海灣標準草案,該標準草案規定海灣標準GSO 1843"食用鹽"第10和第11條(包裝和標簽)規定的要求為強制性要求。規定如下:

    ·加碘鹽應包裝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層壓或非層壓)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纖維袋中(150聚乙烯膜1803 DW纖維袋)。

    ·散裝不應超過50kg.

    ·已經包裝過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學品的袋子不能再用于包裝加碘鹽。

    草案還規定了標簽要求:

    ·產品名稱,如標簽聲明應為"鹽".

    ·名稱"鹽"附近應聲明"食用"、"烹飪"或"餐用".

    ·只有包含結晶時添加的一種或多種氰亞鐵酸鹽,術語"星狀結晶食鹽"才可以與名稱一起使用。

    ·如果鹽作為一種或多種營養物載體使用且基于公眾健康原因銷售,標簽上應正確聲明產品名稱,如"氟化鹽"、"碘鹽"、"加碘鹽"、"鐵強化營養鹽"、"維生素強化營養鹽"等。

    巴林"GSO 1843食用鹽"海灣標準草案詳見: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tbt_repository/BHR223_EN_1_1.pdf



日期: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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