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征求意見,請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中午12:00前將修改意見電子版反饋到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人:梁學文,15978110008,0771-5873002;電子郵箱:1229019841@qq.com。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12月4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實現食用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全程質量安全可追溯,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于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范圍內的食用農產品,從生產加工到市場銷售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活動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農村、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
“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第二章 產地準出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落實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從生產源頭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對上市交易食用農產品實行產地準出管理,并按照市場準入的要求,出具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第五條 如不能出具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三者其一的,應當主動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開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標識。
第六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為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依據,確保其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1.自檢合格;
2.委托檢測合格;
3.內部質量控制合格;
4.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地理標志農產品(以下統稱“三品一標”農產品)證書;
5.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6.二維碼等有效的食用農產品質量追溯標簽;
7.自我承諾合格。
第七條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和重量;
2.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息(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
3.確保合格的方式(開具合格證的依據);
4.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蓋章或簽名;
5.開具日期。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八條 預包裝食用農產品可以將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放置包裝內或加貼在包裝上。散裝食用農產品可以運輸車輛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或一品一證。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要求食用農產品離開產地或進入到市場前需出具的相關質量合格(檢疫、檢驗)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持有者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第十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三章 市場準入
第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進入我區集中交易市場(包括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進行銷售,應當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對于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三者其一,又要進入我區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進行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必須提供銷售者身份證或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經市場開辦方同意后,按要求填寫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合格證上應自我承諾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
對此類食用農產品和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方應當及時安排快速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銷售。
第十三條 銷售“三品一標”農產品,應當提供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或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監管職責開展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監督管理工作,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四)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五)檢查食用農產品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產地環境、食用動物及其產品的的檢驗檢疫情況等;
(六)檢查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七)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八)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十七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食用農產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當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大輿情會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時通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相關信息。研究、建立風險評估結果共享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交流合作,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建立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發現和通報、案件協查、聯合辦案、案件移送、大要案獎勵制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參考樣式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
備注:
1.食用農產品來源于生產企業的,生產者身份證填寫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2.法律法規要求食用農產品離開產地或進入市場前需出具的相關合格(檢疫、檢驗)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持有者必須隨身攜帶以備
檢查;
3.合格證持有者對所持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4.此合格證每交易一次填寫一次,一式兩聯,由生產者與經營者、或者上家經營者與下家經營者、直至與市場開辦方分別留存,確保
從生產者到每一個環節的經營者,直至市場開辦方全程均可追溯。
日期:2018-12-05
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征求意見,請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中午12:00前將修改意見電子版反饋到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聯系人:梁學文,15978110008,0771-5873002;電子郵箱:1229019841@qq.com。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12月4日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實現食用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全程質量安全可追溯,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屬于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范圍內的食用農產品,從生產加工到市場銷售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活動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農村、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
“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第二章 產地準出
第四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落實農業標準化生產技術,從生產源頭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對上市交易食用農產品實行產地準出管理,并按照市場準入的要求,出具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第五條 如不能出具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三者其一的,應當主動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開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標識。
第六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為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依據,確保其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1.自檢合格;
2.委托檢測合格;
3.內部質量控制合格;
4.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地理標志農產品(以下統稱“三品一標”農產品)證書;
5.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6.二維碼等有效的食用農產品質量追溯標簽;
7.自我承諾合格。
第七條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和重量;
2.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息(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
3.確保合格的方式(開具合格證的依據);
4.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蓋章或簽名;
5.開具日期。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八條 預包裝食用農產品可以將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放置包裝內或加貼在包裝上。散裝食用農產品可以運輸車輛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或一品一證。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要求食用農產品離開產地或進入到市場前需出具的相關質量合格(檢疫、檢驗)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持有者必須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第十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合格證開具的檔案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三章 市場準入
第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進入我區集中交易市場(包括批發市場、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進行銷售,應當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對于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三者其一,又要進入我區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進行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必須提供銷售者身份證或社會信用代碼復印件,經市場開辦方同意后,按要求填寫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合格證上應自我承諾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
對此類食用農產品和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方應當及時安排快速檢測,檢測合格的,方可銷售。
第十三條 銷售“三品一標”農產品,應當提供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或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監管職責開展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監督管理工作,督促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第十六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和運輸等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四)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五)檢查食用農產品的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產地環境、食用動物及其產品的的檢驗檢疫情況等;
(六)檢查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七)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八)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第十七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分別建立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食用農產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縣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被約談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當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監管職責將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納入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劃,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大輿情會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時通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相關信息。研究、建立風險評估結果共享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交流合作,協同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建立違法違規案件線索發現和通報、案件協查、聯合辦案、案件移送、大要案獎勵制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參考樣式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
產品名稱和重量 | 名稱: 重量(kg): |
產地 | |
生產經營者身份證 (或企業信用代碼) 及聯系方式 | 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或企業信用代碼): 聯系電話: 手機號碼: |
銷售者身份證 (或社會信用代碼) 及聯系方式 | 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或社會信用代碼): 聯系電話: 手機號碼: |
生產日期 | |
開具合格證的依據 (打“√”) | □自檢合格; □委托檢測合格;□內部質量控制合格; □“三品一標”農產品證書; □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二維碼等食用農產品質量追溯標簽;□自我承諾合格。 |
產品來源 | □自產; □收購。 |
產品持有者身份證 (或社會信用代碼) 及聯系方式 | 姓名(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或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手機號碼: |
此合格證開具日期 | |
合格證持有者簽名 (蓋章) |
備注:
1.食用農產品來源于生產企業的,生產者身份證填寫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2.法律法規要求食用農產品離開產地或進入市場前需出具的相關合格(檢疫、檢驗)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持有者必須隨身攜帶以備
檢查;
3.合格證持有者對所持有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4.此合格證每交易一次填寫一次,一式兩聯,由生產者與經營者、或者上家經營者與下家經營者、直至與市場開辦方分別留存,確保
從生產者到每一個環節的經營者,直至市場開辦方全程均可追溯。
日期: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