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發布了第2019-054號公告,擬修改《畜產品衛生管理法實施令》的部分內容,其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規定位于島嶼、偏僻地區的工廠指的是漲潮時四面環海地區的屠宰場(位于濟州特別自治島本島的屠宰場除外)。
2.超市等經營者通過電話、網頁等方式接受預定并向最終消費者銷售包裝畜產品的情況,直接購買擬銷售的包裝畜產品(雞肉、鴨肉、包裝肉、包裝好的雞蛋),或者不銷售而是在畜產品銷售業經營者和購買者之間做中介銷售的情況,可不進行肉類銷售業和禽蛋收集銷售業的營業申報。
3.明確規定了禁止生產產品類別或品種、警告、命令改善設施等相關行政處分信息在網站主頁上公布的期限。
4.為了對在畜產品加工、包裝、流通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異物進行預防性管理,明確規定畜產品異物發現報告對象。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19年3月15日。
日期:2019-02-01
1.明確規定位于島嶼、偏僻地區的工廠指的是漲潮時四面環海地區的屠宰場(位于濟州特別自治島本島的屠宰場除外)。
2.超市等經營者通過電話、網頁等方式接受預定并向最終消費者銷售包裝畜產品的情況,直接購買擬銷售的包裝畜產品(雞肉、鴨肉、包裝肉、包裝好的雞蛋),或者不銷售而是在畜產品銷售業經營者和購買者之間做中介銷售的情況,可不進行肉類銷售業和禽蛋收集銷售業的營業申報。
3.明確規定了禁止生產產品類別或品種、警告、命令改善設施等相關行政處分信息在網站主頁上公布的期限。
4.為了對在畜產品加工、包裝、流通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異物進行預防性管理,明確規定畜產品異物發現報告對象。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19年3月15日。
日期:2019-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