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發布的《關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6號),涉及我省1批次標稱成都市升星食品廠生產的自發小麥粉。現將該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
總局2019年第6號通告通報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樣單編號:GC18000000002933683;產品名稱:自發小麥粉;生產日期:2018-10-04;規格型號:1.25千克/袋;被抽樣單位:貴州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一)行政處罰情況
成都市新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新都局)于2018年11月2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結合《四川省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新都局于2019年2月15日給予該企業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9元(大寫:陸拾玖元整);
2. 罰款人民幣59500元(大寫:伍萬玖仟伍佰元整)。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儲存控制不嚴。新都局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生產過程進一步的把關,嚴格把控原料和成品的儲存條件;對成品嚴格進行出廠檢驗和定期送檢;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
新都局已于2018年12月21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1日
日期:2019-03-21
一、不合格食品有關情況
總局2019年第6號通告通報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樣單編號:GC18000000002933683;產品名稱:自發小麥粉;生產日期:2018-10-04;規格型號:1.25千克/袋;被抽樣單位:貴州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一)行政處罰情況
成都市新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新都局)于2018年11月2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結合《四川省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新都局于2019年2月15日給予該企業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9元(大寫:陸拾玖元整);
2. 罰款人民幣59500元(大寫:伍萬玖仟伍佰元整)。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儲存控制不嚴。新都局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生產過程進一步的把關,嚴格把控原料和成品的儲存條件;對成品嚴格進行出廠檢驗和定期送檢;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
新都局已于2018年12月21日組織復查驗收。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1日
日期: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