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通州西門店因銷售過期食品被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罰款6000元。經查,當事人售出9袋已過期的海底撈蒜蓉小龍蝦調味料;售出2盒過期的健達輕脆怡牛奶巧克力注心餅干;售出7瓶已過期的丘比油醋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
違法事實
當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購入了18袋生產日期生產日期2024年5月13日的海底撈蒜蓉小龍蝦調味料,保質期8個月,每袋售價13.9元。截至2025年1月20日,當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售出9袋已過期的海底撈蒜蓉小龍蝦調味料,自行下架2袋,剩余產品售出時均未超出保質期。
當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以及2024年12月16日累計購入了40盒生產日期2024年4月8日的健達輕脆怡牛奶巧克力注心餅干,該款產品標注的保質期至2025年2月2日,每盒售價18.5元。截至2025年2月27日,當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售出1盒、在2025年2月18日售出2盒過期的健達輕脆怡牛奶巧克力注心餅干,自行下架8盒,剩余產品售出時均未超出保質期。
當事人于2024年7月3日購入了12瓶生產日期2024年4月9日的丘比油醋汁,保質期10個月,每袋售價12.99元。截至2025年2月27日,當事人于2025年2月26日售出7瓶已過期的丘比油醋汁,剩余產品售出時均未超出保質期。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貨值金額共計447.33元,違法所得271.53元。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處罰內容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6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71.53元。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期:2025-05-30
違法事實
當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購入了18袋生產日期生產日期2024年5月13日的海底撈蒜蓉小龍蝦調味料,保質期8個月,每袋售價13.9元。截至2025年1月20日,當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售出9袋已過期的海底撈蒜蓉小龍蝦調味料,自行下架2袋,剩余產品售出時均未超出保質期。
當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以及2024年12月16日累計購入了40盒生產日期2024年4月8日的健達輕脆怡牛奶巧克力注心餅干,該款產品標注的保質期至2025年2月2日,每盒售價18.5元。截至2025年2月27日,當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售出1盒、在2025年2月18日售出2盒過期的健達輕脆怡牛奶巧克力注心餅干,自行下架8盒,剩余產品售出時均未超出保質期。
當事人于2024年7月3日購入了12瓶生產日期2024年4月9日的丘比油醋汁,保質期10個月,每袋售價12.99元。截至2025年2月27日,當事人于2025年2月26日售出7瓶已過期的丘比油醋汁,剩余產品售出時均未超出保質期。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貨值金額共計447.33元,違法所得271.53元。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處罰內容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6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71.53元。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期:202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