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嚴防染疫生豬產品進入食品加工流通環節,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保障生豬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在加工流通環節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的公告》(2019年 第17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生豬產品加工經營環節監管工作的通知》(市監經〔2019〕23號)要求,現就非洲豬瘟疫情防控應急響應期間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豬產品加工流通環節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農業農村部、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規定的時限、方法、要求,開展屠宰生豬非洲豬瘟病毒檢測。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為陰性、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方可出廠(場)銷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標注“經**(寫明非洲豬瘟檢測方法)檢測,非洲豬瘟病毒為陰性,檢測日期:****年**月**日”。
二、生豬產品經營者、豬肉制品加工企業采購或調入的產地為國內的生豬產品,必須來自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且批批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疫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兩證”);采購或調入的進口生豬產品,應批批附有合法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貨應嚴格查驗詳細記錄。
三、豬肉制品加工企業應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17號公告規定的時限、方法、要求,對采購或調入的生豬產品原料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并詳細記錄。暫時不具備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條件的,可委托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工作。
生豬產品原料來自本企業(或集團)自有屠宰廠(場)且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可不再檢測。
四、豬肉制品加工企業在生豬產品原料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應當立即封存陽性樣品的同批次原料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行政部門,并將陽性樣品送至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單位復檢。復檢結果為陽性的,企業要在當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行政部門監督下,按規定對同批次生豬產品原料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相關場所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五、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本自治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加工的豬肉制品進行抽樣,委托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或自治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送國家非洲豬瘟參考實驗室復檢。復檢為陽性的,所在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監督企業對相關豬肉制品按規定處置,并做好溯源調查工作。檢測結果和處置、溯源等情況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廳。
六、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企業和餐飲企業等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對“兩證”不全、來源不明、無法提供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報告)的生豬產品實施抽樣、檢測。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三條進行處罰,防止帶病生豬產品流入市場。
七、各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產品的溯源調查,對負有責任的養殖場(戶)、屠宰廠(場)、豬肉制品加工企業、生豬產品經營者從嚴懲處。
八、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指導豬肉制品加工企業嚴格內部管理,健全記錄制度,強化誠信建設,主動履行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非洲豬瘟防控措施。
九、本通告所稱生豬產品是指豬肉、豬皮、豬內臟、豬板油、豬血、豬骨等來源于生豬的可食用產品。生豬產品經營者指生豬產品冷藏、銷售以及使用生豬產品為原料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個人。豬肉制品加工企業是指以生豬產品為原料加工食品和生產企業。
特此通告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5月30日
日期:2019-05-31
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農業農村部、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規定的時限、方法、要求,開展屠宰生豬非洲豬瘟病毒檢測。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為陰性、屠宰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方可出廠(場)銷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上標注“經**(寫明非洲豬瘟檢測方法)檢測,非洲豬瘟病毒為陰性,檢測日期:****年**月**日”。
二、生豬產品經營者、豬肉制品加工企業采購或調入的產地為國內的生豬產品,必須來自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且批批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疫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兩證”);采購或調入的進口生豬產品,應批批附有合法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貨應嚴格查驗詳細記錄。
三、豬肉制品加工企業應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17號公告規定的時限、方法、要求,對采購或調入的生豬產品原料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并詳細記錄。暫時不具備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條件的,可委托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工作。
生豬產品原料來自本企業(或集團)自有屠宰廠(場)且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可不再檢測。
四、豬肉制品加工企業在生豬產品原料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應當立即封存陽性樣品的同批次原料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行政部門,并將陽性樣品送至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單位復檢。復檢結果為陽性的,企業要在當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行政部門監督下,按規定對同批次生豬產品原料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相關場所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五、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本自治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加工的豬肉制品進行抽樣,委托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或自治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送國家非洲豬瘟參考實驗室復檢。復檢為陽性的,所在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監督企業對相關豬肉制品按規定處置,并做好溯源調查工作。檢測結果和處置、溯源等情況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廳。
六、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企業和餐飲企業等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對“兩證”不全、來源不明、無法提供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報告)的生豬產品實施抽樣、檢測。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三條進行處罰,防止帶病生豬產品流入市場。
七、各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產品的溯源調查,對負有責任的養殖場(戶)、屠宰廠(場)、豬肉制品加工企業、生豬產品經營者從嚴懲處。
八、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指導豬肉制品加工企業嚴格內部管理,健全記錄制度,強化誠信建設,主動履行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非洲豬瘟防控措施。
九、本通告所稱生豬產品是指豬肉、豬皮、豬內臟、豬板油、豬血、豬骨等來源于生豬的可食用產品。生豬產品經營者指生豬產品冷藏、銷售以及使用生豬產品為原料提供餐飲服務的單位、個人。豬肉制品加工企業是指以生豬產品為原料加工食品和生產企業。
特此通告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5月30日
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