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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總局2019年第3號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19-06-28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766
核心提示:  按照總局1月21日《關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號)要求,現將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經營企業有關核查處置情況
   按照總局1月21日《關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號)要求,現將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經營企業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GC180065023111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況
 
  總局2019年第3號通告的鯽魚產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樣編號
GC1800650231114
樣品名稱
鯽魚
生產日期
2018年1024
型號規格
稱重
標稱生產企業

被抽樣單位
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分店
檢驗不合格項目
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地西泮
檢驗機構
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監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2018年1119
檢驗報告送達企業日期
2018年1121

  (二)經營環節
 
  昆明市盤龍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開展核查處置工作情況。具體處置情況見下表。
 
  表2  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表
 
處置措施
具體情況
產品控制
1. 產品控制措施
(1)執法人員要求該店進行召回,該店于20181121日在門店服務中心粘貼了召回公告。
(2)采購部門增加了內部抽檢的批次數。
2.產品控制具體情況
(1)企業生產(購進)8公斤,貨值140元,已銷售8公斤,庫存0公斤。
(2)封存數量0公斤。
(3)召回數量0公斤。
原因排查
進貨查驗不嚴格。
行政處罰
盤龍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按照違法事實及相關法律依據于20181121日立案查處,于20181218日結案。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立案。依據《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是參照《云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款決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8.4元。
整改復查
責令企業停止銷售不合格鯽魚,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通報移送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617



日期:2019-06-28
 
地區: 云南
標簽: 監督 管理 食品
行業: 認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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