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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修訂嬰兒配方奶粉的標簽及廣告規定

   2019-09-02 廈門WTO工作站600
核心提示:2019年8月30日,新加坡食品局發布《2019年食品條例》第2號修正案,就所有嬰兒配方奶粉的標簽及廣告做出規定,包括:  1.標簽及
2019年8月30日,新加坡食品局發布《2019年食品條例》第2號修正案,就所有嬰兒配方奶粉的標簽及廣告做出規定,包括:
 
  1.標簽及廣告中不得出現的相關聲明與表達,包括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將產品與母乳類比、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使用“人乳化”、“母乳化”字樣等;
 
  2.產品包裝標簽必須明確標識的相關聲明,包括母乳為嬰兒的最理想食品、嬰兒配方奶粉應在醫生或保健醫師指導下食用等;
 
  3.不含乳糖或低乳糖嬰兒配方奶粉產品必須標識的內容,包括乳糖含量不超過10mg/100kcal、“不含乳糖”或“低乳糖”字樣、標有乳糖含量的營養成分表及“患半乳糖血癥嬰兒不宜食用”字樣等;
 
  4.允許在標簽和廣告中聲明產品含有水解膠原蛋白或乳清蛋白。
 
  規定中嬰兒配方奶粉特指作為人乳替代品、供不超過12個月的嬰兒食用的奶粉。該修正案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更多詳情參見: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circular---food-(amendment-no-2)-regulations-2019.pdf



日期:2019-09-02
 
行業: 乳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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