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期食品伙伴網為大家介紹了食品包裝和容器的定義分類及原輔料要求、國內及進口監管的相關內容,本期我們將介紹第三部分的內容:生產衛生要求、檢驗及標簽相關內容。
一、包裝生產衛生要求
食品包裝的衛生控制包括食品包裝材料及容器的衛生控制,防止不衛生食品進入包裝,防止包裝過程的污染及包裝后的再污染。包裝生產衛生要求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介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21號)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五十二條規定,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可以對相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取退貨或銷毀、限制進口、暫停或禁止進口等控制措施。
GB 31603-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規定,用于包裝、貯存和裝卸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保持清潔,不應對產品造成污染;包裝方式應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應危害人體健康。對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觸且與食品之間有有效阻隔層阻隔的、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物質,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過0.01mg/kg。
GB/T 35999.4-2018《食品質量控制前提方案 第4部分:食品包裝的生產》規定了建立、實施和保持前提方案(PRPs)的要求,以助于控制食品包裝生產帶來的食品安全危害。
GB/T 23887-2009《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生產企業通用良好操作規范》規定了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廠房和設施、設備、人員、生產加工過程和控制、衛生管理、質量管理、文件和記錄、投訴處理和產品召回、產品信息和宣傳引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NY/T 658-2015《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規定,綠色食品的包裝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包裝材料衛生標準的規定;不應使用含有鄰苯二甲酸酯、丙烯腈和雙酚A類物質的包裝材料;綠色食品的包裝上印刷的油墨或貼標簽的黏合劑不應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且不應直接接觸綠色食品。同時,分別對紙類包裝、塑料類包裝、金屬類、玻璃類、陶瓷包裝進行了要求。
SN/T 2273-2015《食品接觸材料安全衛生技術規范》規定,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成分不得危害人類鍵康,食品成分不得發生無法接受的變化或感官特性的劣變;不得使用受到放射性污染或者來自核污染區的原料生產食品接觸材料。
DB43/T 1540-2018《食品包裝用復合膜袋生產技術規范》對食品包裝用復合膜袋的生產技術進行了規定。
DB31/T 1102-2018《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評價通則》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評價內容進行了規定。
還有其他一些標準這里不再詳細列舉,可以在食品伙伴網搜索相關關鍵詞。
二、包裝檢驗
GB 31604.1~49-2016系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各相關物質及指標的測定方法。
除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有一些推薦性標準,如SN/T 2499-2010《中型食品包裝容器安全檢驗技術要求》規定了不同材料中型食品包裝容器安全衛生檢驗規則與技術要求。針對不同的包裝材料中含有的物質檢測也有相關的檢測方法,比如,DB34/T 1769-2012《復合食品包裝袋中2,4 二氨基甲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DB35/T 1851-2019《金屬食品罐內涂層中雙酚S遷移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DB34/T 2993-2017《食品用紙包裝材料中熒光增白劑的檢測 高效液相色譜法》、DB34/T 1790-2012《聚碳酸酯(PC)飲用水桶材質鑒別技術規程》及DB21/T 2361-2014《陶瓷酒瓶滲透性測定方法》等。
三、標簽標識規定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還應注明“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志,有明確食品接觸用途的產品(如筷子、炒鍋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產品應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等。對于相關標準明確規定的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條件將產生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應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說明其使用條件,以便使用者能夠安全、正確地對產品進行處理、展示、貯存和使用。規定的標識內容應優先標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標簽應位于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的醒目處。當由于技術原因無法將信息全部顯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時,可顯示在產品說明書或隨附文件中。
在具體產品標準中,也有有關標簽的特殊規定,比如,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玻璃制品》規定,標簽標識應符合GB 4806.1的規定。產品聲稱可用于烹飪、可微波爐使用的性能時,應在產品或最小銷售包裝上進行標識。
此外,也有一些推薦性標準涉及標簽標識的內容,可以參考。如GB/T 30643-2014《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標簽通則》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標簽的基本原則、制作要求和標注內容。標準規定,應標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名稱,規格和(或)數量(件數),材質,添加劑,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日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編號,質量等級,產品批號,標志,使用說明及其他。當包裝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只標注產品名稱和凈含量,以及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直接與食品接觸部分和(或)部件所含有的添加劑,應標注其在GB 9685中規定的中文名稱。
相關報道:食品包裝和容器相關內容梳理(上)-定義分類及原輔料
食品包裝和容器相關內容梳理(中)-國內及進口監管
日期:2019-12-20
一、包裝生產衛生要求
食品包裝的衛生控制包括食品包裝材料及容器的衛生控制,防止不衛生食品進入包裝,防止包裝過程的污染及包裝后的再污染。包裝生產衛生要求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介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21號)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以及所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第五十二條規定,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預警,并可以對相關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取退貨或銷毀、限制進口、暫停或禁止進口等控制措施。
GB 31603-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中規定,用于包裝、貯存和裝卸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保持清潔,不應對產品造成污染;包裝方式應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應危害人體健康。對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觸且與食品之間有有效阻隔層阻隔的、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物質,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過0.01mg/kg。
GB/T 35999.4-2018《食品質量控制前提方案 第4部分:食品包裝的生產》規定了建立、實施和保持前提方案(PRPs)的要求,以助于控制食品包裝生產帶來的食品安全危害。
GB/T 23887-2009《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生產企業通用良好操作規范》規定了食品包裝容器及材料生產企業的廠區環境、廠房和設施、設備、人員、生產加工過程和控制、衛生管理、質量管理、文件和記錄、投訴處理和產品召回、產品信息和宣傳引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NY/T 658-2015《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規定,綠色食品的包裝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包裝材料衛生標準的規定;不應使用含有鄰苯二甲酸酯、丙烯腈和雙酚A類物質的包裝材料;綠色食品的包裝上印刷的油墨或貼標簽的黏合劑不應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且不應直接接觸綠色食品。同時,分別對紙類包裝、塑料類包裝、金屬類、玻璃類、陶瓷包裝進行了要求。
SN/T 2273-2015《食品接觸材料安全衛生技術規范》規定,食品接觸材料中的成分不得危害人類鍵康,食品成分不得發生無法接受的變化或感官特性的劣變;不得使用受到放射性污染或者來自核污染區的原料生產食品接觸材料。
DB43/T 1540-2018《食品包裝用復合膜袋生產技術規范》對食品包裝用復合膜袋的生產技術進行了規定。
DB31/T 1102-2018《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評價通則》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評價內容進行了規定。
還有其他一些標準這里不再詳細列舉,可以在食品伙伴網搜索相關關鍵詞。
二、包裝檢驗
GB 31604.1~49-2016系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各相關物質及指標的測定方法。
除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也有一些推薦性標準,如SN/T 2499-2010《中型食品包裝容器安全檢驗技術要求》規定了不同材料中型食品包裝容器安全衛生檢驗規則與技術要求。針對不同的包裝材料中含有的物質檢測也有相關的檢測方法,比如,DB34/T 1769-2012《復合食品包裝袋中2,4 二氨基甲苯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DB35/T 1851-2019《金屬食品罐內涂層中雙酚S遷移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DB34/T 2993-2017《食品用紙包裝材料中熒光增白劑的檢測 高效液相色譜法》、DB34/T 1790-2012《聚碳酸酯(PC)飲用水桶材質鑒別技術規程》及DB21/T 2361-2014《陶瓷酒瓶滲透性測定方法》等。
三、標簽標識規定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規定,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還應注明“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志,有明確食品接觸用途的產品(如筷子、炒鍋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產品應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境、使用溫度等。對于相關標準明確規定的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條件將產生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應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說明其使用條件,以便使用者能夠安全、正確地對產品進行處理、展示、貯存和使用。規定的標識內容應優先標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標簽應位于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的醒目處。當由于技術原因無法將信息全部顯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時,可顯示在產品說明書或隨附文件中。
在具體產品標準中,也有有關標簽的特殊規定,比如,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玻璃制品》規定,標簽標識應符合GB 4806.1的規定。產品聲稱可用于烹飪、可微波爐使用的性能時,應在產品或最小銷售包裝上進行標識。
此外,也有一些推薦性標準涉及標簽標識的內容,可以參考。如GB/T 30643-2014《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標簽通則》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標簽的基本原則、制作要求和標注內容。標準規定,應標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名稱,規格和(或)數量(件數),材質,添加劑,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日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編號,質量等級,產品批號,標志,使用說明及其他。當包裝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只標注產品名稱和凈含量,以及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直接與食品接觸部分和(或)部件所含有的添加劑,應標注其在GB 9685中規定的中文名稱。
相關報道:食品包裝和容器相關內容梳理(上)-定義分類及原輔料
食品包裝和容器相關內容梳理(中)-國內及進口監管
日期: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