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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對食品經營者食品原料監管工作的通知(滬市監食經〔2020〕71號)

   2020-02-20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312
核心提示: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餐飲消費受到嚴重影響,本市部分食品經營者(餐飲單位、食品批發市場商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餐飲消費受到嚴重影響,本市部分食品經營者(餐飲單位、食品批發市場商戶等)春節前采購的食品原料已出現積壓。為保障食品安全,指導食品經營者合法處理積壓的食品原料,嚴厲查處經營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食品等違法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上海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食品經營安全操作指南》等規定,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采取食品安全提示(見附件)等方式,告知和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重點包括餐飲單位、中央廚房、批發市場商戶、食品物流倉庫等),合法處理積壓的食品原料。


  二、督促食品經營者將食品原料清理作為復工復業的必要前提。食品經營者要自行開展食品原料自查,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禁止生產經營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記錄處置結果。確因疫情防控需要,無法及時無害化處理的,應當予以封存并在顯著標記區域內獨立保存。


  三、疫情防控期間,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經營者可采取多種方式規范處理積壓的食品原料,包括食品原料直接銷售、制作半成品銷售、新增或擴大餐飲外賣業務、網絡銷售等,或者向周邊居民或福利機構食堂等社會公眾進行捐贈。


  四、餐飲單位直接銷售或通過網絡平臺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對其銷售食用農產品進行標簽標示,在銷售場所或網頁明顯位置標示相關信息,公示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銷售者的名稱或姓名等內容。銷售食用農產品可以不進行包裝,如需包裝銷售的,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包裝標識規定要求。


  五、餐飲單位制作半成品銷售的,應當在半成品包裝或容器上標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稱、加工制作時間、保存條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內容。


  六、餐飲單位從事外賣供餐服務的,不得超出許可核準經營項目,供餐數量要與自身規模和供應能力相適應,一家餐飲單位向同一服務對象一次供餐不得超過200人份;凡供餐超過200人份的,食品經營者應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膳食”或“團體膳食外賣”經營項目許可。


  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開展監督檢查,指導食品經營者依法處理積壓的食品原料。嚴查經營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霉變生蟲等食品;嚴查將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回供應商;嚴查經過改換包裝、標簽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或贈送;嚴查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從重予以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附件: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食品經營者規范處理積壓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提示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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