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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制定有關按實驗室檢測殘留結果拒絕進口牲畜產品采取措施的法規

   2007-11-12 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810
核心提示:2007年10月8日,韓國制定有關按實驗室檢測殘留結果拒絕進口牲畜產品采取措施的法規。為加強進口檢驗程序的一致性及透明度,NVRQ
    2007年10月8日,韓國制定有關按實驗室檢測殘留結果拒絕進口牲畜產品采取措施的法規。為加強進口檢驗程序的一致性及透明度,NVRQS采納了如何處理按實驗室殘留檢驗結果拒絕進口牲畜產品案例的內部規定:1. 監管化學殘留物有150種,必要時,更新化學物名單;2. 化學物按風險評估結果分為1和2組,如以科學證據為依據需采取補充措施,可列為第3組;第1組包括76種被評估為低危害的化學物,如阿苯達唑(Albendazole)及磺胺間二甲氧嘧啶(Sulfadimethoxine);第2組包括74種被評估為較高危害或已由其它法規約束的化學物,如甲萘威(西維因)(Carbaryl)及氯霉素(Chlorampenicol);如為保護人類健康而需采取附加措施,任何1和2組的化學物都可列入第3組;3. 如在進口牲畜產品內發現一種化學殘留,可采取以下措施:如發現第1組化學殘留,出產被拒收產品的設施內生產的產品應連續接受5次檢測。如發現第2組化學殘留,出產被拒收產品的設施內生產的產品應暫停發貨。如暫停令取消,在取消之后,應連續接受5次檢測。如發現第3組化學殘留,應暫停進口出產被拒收產品的設施內生產的產品,所有來自出問題國家或地區的貨物都要接受檢測,直到能保證食品安全為止。


日期: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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