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1日,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食安輸發1021第4號通報:近日,根據2011年3月30日發布的食安輸發0330第15號通報(于2011年10月19日最終修正為食安輸發1019第1號通報),對于2011年進口食品監視檢查計劃所實施的檢查結果顯示,中國生產的木耳的某些批次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將加強對于以下產品相關農藥殘留的監視檢查。
1.對象食品:中國生產的木耳及其加工品
2.檢查項目及檢查頻率
(1)對于制造并出口的木耳,實施貨物保留,針對其中的聯苯菊酯含量,指導進口商實行自主檢查。
(2)將中國生產的木耳及其加工品(包括聯苯菊酯在內)的監視檢查頻率提高至30%.對于注冊檢查機關無法指導進口商實行自主檢查的,應采取相應的行政檢查。
日期:20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