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
2011年9月13日,江蘇中儲糧收儲經銷有限公司金湖糧庫發生一起熏蒸作業致4人死亡事故(以下簡稱“9.13事故”),我局在《關于近期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發生3起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的通報》(國糧電[2011]18號)中通報了事故情況。最近,我局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專家對“9.13事故”進行了深入調查分析(見附件)。為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現就加強磷化氫熏蒸作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公司要督促糧油倉儲企業嚴格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管理辦法、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開展熏蒸作業,不得使用沒有登記注冊的藥劑,不得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藥劑。要嚴格控制每處投放點藥劑數量,防止出現磷化氫燃爆事故。熏蒸作業期間,要做好熏蒸氣體濃度、糧溫和氧氣濃度的監測工作。采取環流熏蒸方式熏蒸作業的,只能采用倉外磷化氫發生器施藥、磷化氫鋼瓶施藥或磷化鋁糧面施藥3種方法。在有關技術規范修訂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風道投放藥劑。
二、加強對磷化氫熏蒸作業的管理
各省(區、市)糧食局要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的規定,抓緊出臺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糧油倉儲企業開展熏蒸作業前,必須制訂熏蒸作業方案并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要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所有實施熏蒸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糧油保管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熏蒸作業負責人應由高級及以上資格的糧油保管員擔任,環流熏蒸設備應由中級及以上資格的糧油保管員操作。
三、進一步加強磷化氫熏蒸作業的安全措施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公司要督促各糧油倉儲企業加強對“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的使用管理,按照防毒面具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條件,正確使用防毒面具;做好面具和濾毒罐的日常保管工作,詳細記錄濾毒罐的使用次數、每次使用時間等情況。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防毒面具,不得使用已經超過保質期、超過規定使用時間的濾毒罐。不得在倉內氧氣濃度低于19.5%時使用“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在有關部門全面完成事故原因調查之前,各糧油倉儲企業如使用本次事故涉及型號的濾毒罐,必須要經安監部門指定機構確認安全有效。有條件的企業可配備“長管呼吸器”或“儲氣式防毒面具(又稱空氣呼吸器)”,強化糧油保管員的防護措施。
四、結合備案工作進一步加強糧油倉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各省(區、市)糧食局在開展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工作中,要加強對備案申請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不得為不具備基本生產經營條件或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各糧油倉儲企業要進一步強化糧油保管員入倉作業的安全措施。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糧油保管員入倉作業至少由2人實施,其中1人負責在倉外監護。糧油保管員入倉前,要檢測倉內氧氣濃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能入倉作業。糧油倉儲企業要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提高企業應急管理水平。要注意與當地消防、醫療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涉及磷化氫生產事故的救援準備工作。
有關糧油倉儲企業要加強對“租倉儲糧”行為的安全管理,租倉企業必須在倉房所在地設立并常駐必要的倉儲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針對租賃倉房特點制訂完善的管理制度。
附件: “9.13”事故過程及引發事故的原因分析.doc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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