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市場監管局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扎實開展2025年“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在推行服務型執法同時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等重點領域執法力度,精準打擊各類違法行為,提升民生領域違法行為打擊震懾效果,現通報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含有毒有害物質甲醛的食品(鴨腸和鴨脆腸)案
2025年4月17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局聯合開展肉類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對當事人攤位銷售的鴨腸開展抽樣快檢,經快速檢測,當事人銷售的鴨腸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質甲醛。隨后依法再次對當事人銷售的鴨腸和鴨脆腸開展抽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鴨腸及鴨脆腸中甲醛項目不符合《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的通知》(整頓辦函〔2011〕1號)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自行購買甲醛溶液,若當天開袋的預包裝食品鴨腸及鴨脆腸未銷售完,當事人便會在剩余的鴨腸及鴨脆腸中加入甲醛溶液對產品保鮮,至案發涉案產品約20kg,涉案金額約800元。
當事人銷售添加甲醛的鴨腸和鴨脆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2025年5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該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日期:2025-07-02
案例一: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含有毒有害物質甲醛的食品(鴨腸和鴨脆腸)案
2025年4月17日,宜賓市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局聯合開展肉類食品安全專項執法行動,對當事人攤位銷售的鴨腸開展抽樣快檢,經快速檢測,當事人銷售的鴨腸涉嫌添加非食用物質甲醛。隨后依法再次對當事人銷售的鴨腸和鴨脆腸開展抽樣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鴨腸及鴨脆腸中甲醛項目不符合《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的通知》(整頓辦函〔2011〕1號)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當事人自行購買甲醛溶液,若當天開袋的預包裝食品鴨腸及鴨脆腸未銷售完,當事人便會在剩余的鴨腸及鴨脆腸中加入甲醛溶液對產品保鮮,至案發涉案產品約20kg,涉案金額約800元。
當事人銷售添加甲醛的鴨腸和鴨脆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2025年5月1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該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