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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礦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資源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桂政發〔2013〕47號)

   2014-01-23 890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國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維護企業稅負公平,保障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國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維護企業稅負公平,保障地方財政收入,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5號)第三條關于“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明確礦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區境內開采礦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均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
 
  二、礦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礦產資源,按4元/噸稅額標準征收資源稅。
 
  三、對民用水、公共事業用水(包括符合地下飲用水標準的)暫免征資源稅。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對礦泉水、粘土征收資源稅的通知》(桂政發〔1997〕58號)對礦泉水的規定同時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2日


 
地區: 廣西
標簽: 細則 礦泉水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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