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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規定(菏政辦發〔2008〕54號)

   2011-02-11 624
核心提示:  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
   菏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劃分
 
  第六條 政府的主要責任:(一)領導責任: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2.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3.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二)規劃責任:1.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穩定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總結、同時考核和獎懲。2.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能力。(三)監督管理體系建設責任:1.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和執法監察體系,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2.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控制指標體系,逐級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并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發展指標體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范圍,實行“一票否決”。(四)監督檢查責任:1.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2.組織治理公共設施、破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以及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3.依法組織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4.認真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五)安全投入責任:1.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3.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六)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責任:1.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2.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和指揮中心、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預警機制和應對自然災害的預警聯合處置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4.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5.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責任: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及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2.按照職責范圍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3.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確定的原則,明確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范圍。(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04〕52號文件加強中央駐魯企業和省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88號)的規定執行。中央企業在魯煤礦和省屬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煤炭局等部門關于加強省屬煤炭企業和中央企業在魯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8〕42號)的規定執行。
 
  (二)省屬企業(含省管企業)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1.省管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所在地在菏澤市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2.省管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級單位,省管企業以外的省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所在地在市政府駐地的(牡丹區和菏澤開發區),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所在地在縣行政轄區內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3、本項1和2之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三)市屬企業(含市管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1、市管企業的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在市政府駐地的(牡丹區和菏澤開發區),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所在地在縣行政轄區內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2、市管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級單位,市管企業以外的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四)縣(區)屬以下及其他所有制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縣(區)屬經濟開發區、村(居)委員會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劃分,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上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每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明確政府監督管理主體單位。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管責任。主管單位是指與該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系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系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
 
  (一)企業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廠、派出單位、二級及以下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二)學校、科研、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是其投資設立和控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三)政府有關部門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的主管單位。(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等原因,與原所屬的主管單位脫離隸屬關系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
 
  第三章 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及具體職責分工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除承擔本規定第六條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貫徹落實外,還承擔以下責任:(一)行政許可責任:1.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或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撤銷原批準。(二)行政執法監察責任:1.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2.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3.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措施。(三)宣傳教育責任:1.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2.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3.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四)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責任:1.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2.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3.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4.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依法參與,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5.依法實施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分。6.建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制度。(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分如下:(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及監管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文件。(二)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四)監督管理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冶金(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貿易、建材、石油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五)負責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規范安全生產執法程序和行為,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六)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九)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十一)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十二)承擔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二)及時制定和發布產業政策,利用宏觀經濟調控手段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逐步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三)負責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四條 經濟貿易部門職責:(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二)對技術改造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四)負責鐵路監護道口的協調工作。(五)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職責:(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各類學校制定和落實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二)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三)負責各類院校、直屬單位及其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負責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四)負責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活動的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五)配合有關部門負責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部門職責:(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二)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范。(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職責:(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并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監管,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輸車輛行駛記錄儀、GPS定位系統安裝使用情況。(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消防安全責任制目標,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并指導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依法對有關建筑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網吧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進行使用、開業或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并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準購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買賣、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的行為。(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并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八條 監察部門職責: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及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職責:(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二)監督監獄、勞教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職責:(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二)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第二十一條 人事部門職責:(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二)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第二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二)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三)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一)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打擊無證開采、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及從事違法選(洗)礦的行為,規范礦山開采秩序。(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依法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三)指導、督促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規劃部門職責:
 
  在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將安全生產納入規劃中,將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審查作為頒發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并作為審批規劃和批準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建設部門職責:(一)在城鄉建設時,將安全生產作為建設評估的前置條件。(二)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頒發建筑業企業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以及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評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依法查處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隱患。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會同有關單位對建筑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等。
 
  第二十六條 房管部門職責:(一)通過房屋檢查、技術鑒定等手段,監督指導房屋安全使用。(二)負責本系統安全管理工作和經拆遷許可的房屋拆遷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查處本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三)負責物業管理單位和房屋維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政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職責:
 
  負責城市道路、公園、燃氣、供熱和垃圾處理方面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部門職責:(一)負責有關的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審查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監督客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和GPS定位系統,負責車站(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二)負責所轄內河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三)負責監督管理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四)負責有關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市轄內河水域運輸和港口作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及港口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五)按照職責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頻率和臺站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受理無線電干擾申訴,查處有害無線電干擾行為,重點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訊頻率的安全。
 
  第三十條 水利部門職責:(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以及農村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塘壩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業部門職責:
 
  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負責農藥、鼠藥經營標識、質量監管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林業部門職責:
 
  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森林公園、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負責所屬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畜牧部門職責:負責畜牧養殖單位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畜牧養殖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和畜牧養殖疫病的安全防范,以及負責獸藥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條 農機部門職責:
 
  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加工機械等農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機駕駛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參與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門職責:
 
  指導外經、外貿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六條 文化部門職責:(一)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吧、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十七條 衛生部門職責:(一)負責職業病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的衛生設施進行審查、驗收,依法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核發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許可證;負責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場所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二)負責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情況的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三)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四)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第三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檢查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二)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之中,與企業負責人的收入掛鉤。
 
  第三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管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管、監測工作。
 
  第四十條 廣播電視部門職責:(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二)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并組織落實。(三)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四)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體育部門職責:
 
  負責體育系統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 統計部門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系有關指標的統計工作,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一)負責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而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四條 新聞出版部門職責:(一)組織擬訂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督促本行業從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負責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圖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四)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第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負責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情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責任制,防范藥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七條 旅游部門職責:(一)負責旅游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游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二)督促、檢查旅游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級飯店、旅游景區景點等)落實有關安全制度和措施。(三)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一)負責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草案。(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受理、辦理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生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
 
  第四十九條 人民防空部門職責:(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發布事故災情警報,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報網的建設規劃和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三)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臺、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五十條 糧食部門職責:
 
  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十一條 煤炭管理部門職責:(一)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對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二)依法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的申報和年檢工作。(三)對在本市區域內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項規章制度,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做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煤礦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四)對中央在本市區域內煤礦行使政府安全監管職責;協助配合省煤炭管理部門對省屬煤炭企業在菏煤礦行使政府安全監管職責;省監獄系統煤礦的安全監管,由省監獄管理局依照《監獄法》自行管理;地方煤礦的安全監管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五)負責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公路管理部門職責:(一)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二)負責公路維護養護工程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三)負責相關公路(含公路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管理以及對有事故隱患的公路路段和橋梁的改造和加固。
 
  第五十三條 地震部門職責:
 
  負責地震監測預報以及震情和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事故災難;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工作,參與破壞性地震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十四條 氣象部門職責: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五條 黃河河務部門職責:
 
  負責黃河防洪工程建設、管理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黃河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煙草專賣部門職責:
 
  負責煙草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煙草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十七條 鐵路安全監管部門(含地方鐵路)職責:
 
  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第五十八條 通信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六十條 金融管理部門職責:(一)負責全市金融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二)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建立“安保互動”機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第六十一條 商貿部門職責:
 
  負責全市商業流通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 供銷部門職責:
 
  負責管理指導全市供銷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負責本系統內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條 機械、輕工、化工、紡織等行業協會職責:
 
  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開展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政策、技術管理等咨詢服務和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都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由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四章 責任落實措施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紀要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由同級人民政府督查機構跟蹤督查。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綜合監督。(一)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工作落實情況,對工作不力的進行通報,并建議政府督查機構將其列入督查對象;(三)下達安全生產指令;(四)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參加政府安委會組織的各項檢查、督查、宣傳活動,每季度向其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單位、設施和場所名單及其整改責任部門,由同級安委會明確。
 
  第六十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需共同開展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由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有關部門在安全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下達的執法文書、督促整改的情況做出書面記錄,采用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留下翔實證據,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拒絕、阻撓安全檢查的,一經查實,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九條 建立較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督辦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來的及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依據《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菏澤市較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督辦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菏政辦發〔2007〕101號),市安委會負責下達《較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書》,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整改。
 
  較大以上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較大以上安全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未排除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供電、供水單位停止供電、供水。
 
  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和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治理,由所在地縣(區)領導實行包保責任制。
 
  第七十條 實行隱患整改綜合執法制度。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根據隱患所在單位的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項目審批部門撤銷項目審批手續,安監部門取消安全生產許可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建設部門取消工程建設許可,公安部門取消消防許可,質監部門取消特種設備許可,環保部門撤銷環保審批手續,工商部門取消工商營業許可,電力公司停止供電,交通部門不給有安全隱患的車輛運輸許可,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執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應急辦、安監、交通、國土資源、水利、廣電、煤炭、林業、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地企聯合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并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凡出現橙色預警及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災害性天氣,煤礦和礦山企業應當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措施;在主汛期來臨之前,交通部門要及時拆除黃河浮橋設施。
 
  第七十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主要指標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其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十三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凡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系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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