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人員的隊伍建設,規范食品生產許可核查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我市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三條 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人員的培訓、申請注冊、使用、考核、繼續教育、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對核查人員施行統一的資格管理制度。
審查員經注冊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必須經市質監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核查員教師應按規定取得核查人員教師資質后,方可從事核查人員的培訓授課工作。
第五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普通大專學歷或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相關質量工作滿三年;取得食品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相關質量工作滿二年;
(二)取得普通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相關質量工作滿二年;取得食品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相關質量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從事相關質量工作滿一年;
(四)具有中等學歷,從事相關質量工作滿五年的人員。
(五)報考人員年齡原則在60周歲(含60周歲)以下。業務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的,報考人員年齡可以放寬至65周歲。
第六條 承擔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工作的人員必須參加市質監局組織的培訓和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的考試合格后,方可向市質監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注冊申請。
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不得申請注冊。
第七條 市質監局擇優推薦審查員,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組織的高級審查員面試,合格后成為高級審查員。
第八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的,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產許可證審查員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二)學歷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2份;
(三)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張;
(四)本人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符合條件人員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后,統一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十條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
技術專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普通本科以上學歷;
(二)食品或食品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從事食品或食品相關專業5年以上。
第十一條 在自愿的原則下,對取得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頒發的注冊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經年度確認合格的審查員(新注冊的審查員無需年度考核情況),即成為本市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市質監局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核查工作。
第十二條 核查組長應由熟悉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富有核查工作經驗,具有食品專業特長,熟悉生產工藝流程、產品標準、質量檢驗,責任心強、辦事公正、有組織協調能力的審查員擔任。對審查員工作成績優秀的,經市質監局考核后,確定為核查組長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三條 審查員在證書有效期滿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到市質監局申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審查員必須參加市質監局組織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法律法規、產品審查細則等相關文件學習培訓,無故缺席的,不得再次注冊。
第十五條 工作職責
(一)核查組長職責
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核查組長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對企業標準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對核查組成員工作分工,合理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嚴格按程序組織策劃現場核查工作。
3.主持召開首、末次會議,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活動,主持核查組內部會議討論核查情況。
4.組織完成不符合項的開具和核查結論的確定,編制現場核查報告。
5.代表核查組與企業溝通和聯絡,妥善處理核查活動中的異常和爭議。
6.協調核查組內各項工作,指導審查員獨立完成任務。
7.完成與本次核查工作有關的其他有關事項,如組織抽樣、組織將所抽樣品送達發證檢驗部門等。
8.及時向企業所在地質監局提交企業核查的完整資料。
(二)審查員職責
1.按分工完成具體的核查工作。
2.向核查組長匯報現場核查情況,提交有關的核查記錄。
3.負責分工條款和部門的不合格項的起草,參與核查報告的討論和確定。
4.對核查現場所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5.對分工核查的條款和部門的核查質量負責。
6.聽從核查組長的安排,協助核查組長完成其他有關工作。(三)技術專家職責
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為核查組提供技術支持,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作核查結論。
第十六條 市質監局負責核查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質監局建立注冊、聘用的審查員檔案庫,實施審查員基本信息和工作情況的動態管理。
(二)實行核查組長會議制度,不定期交流總結現場核查工作情況,統一核查標準,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傳達有關工作精神。
第十七條 核查人員工作紀律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負責,不受任何上級及外界的干擾。
(二)如有與被核查企業有任何利益關系或沖突等影響公正性的情況,必須事前聲明,進行回避。
(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工作程序,依照規定進行核查,保證核查工作質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標準,任意減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嚴禁出具虛假核查結論。
(四)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嚴禁將被核查企業的商業和技術機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國家法律法規有要求的除外),嚴禁將企業的信息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以獲取不當利益。
(五)嚴禁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核查企業索取產品(或購買產品)、證券、現金、要求企業進行有償咨詢或其它經營性活動。
(六)嚴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償服務,或者以任何形式參加其他中介機構組織開展的食品生產許可有償咨詢服務。
(七)在核查工作中,不得擅自多抽樣品和違章處理檢驗樣品。
第十八條 核查人員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質監局予以暫停核查工作:
(一)不按照核查工作要求進行核查,擅自改變核查程序的;
(二)在國家質檢總局、市質監局組織的許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業抽查結論年度內出現兩次不合格的;
(三)由于核查工作失誤造成國家質檢總局退回企業申報材料的;
(四)由于核查組長未及時提交企業核查的完整資料,影響許可工作正常進行兩次的;
(五)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核查工作的;
(六)有投訴核查工作失誤或過錯,經查證屬實的。
暫停核查工作期限,一般為1-6個月,具體期限視情況而定。
第十九條 核查人員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質監局報請國家質檢總局取消核查資格:
(一)沒有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文件要求進行核查,擅自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結論;
(二)不遵守核查人員工作紀律,有違規行為的;
(三)在國家質檢總局、市質監局組織的許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業抽查結論年度內出現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四)由于核查工作失誤造成國家質檢總局退回企業申報材料兩次以上的;
(五)由于核查組長未及時提交企業核查的完整資料,影響許可工作正常進行三次以上的;
(六)無故不參加市質監局安排的核查工作和各類培訓、會議等統一活動,以及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七)以權謀私,侵害企業正當權益或借機推銷產品、服務項目等的;
(八)參與與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有關的有償咨詢活動的,經查證屬實的;
(九)受到2次以上暫停核查工作處置的;
(十)有被投訴違規違紀,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十條 核查人員在參加核查工作中,有向上級管理部門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以及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