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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13年自治區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13〕74號)

   2013-07-10 1001
核心提示: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3年自治區整治違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3年自治區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7月1日

  2013年自治區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2013年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的通知》(環發〔2013〕5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自治區第八次黨代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嚴厲查處“未批先建、未驗先投、久拖不驗、違法建設、違法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污染、廢水污染地下水的環境違法問題;加強涉重金屬排放和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監督檢查,提升行業生產及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依法嚴格執法,努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工作任務及要求

  (一)嚴查并糾正“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各類環境違法建設項目。

  1.各地要在今年三月份進行的“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環境違法建設項目排查的基礎上,對轄區內存在問題的建設項目限期整改,嚴肅查處,掛牌督辦。

  2.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十五小”、“小煉油”、“小煉鐵”、“小塑料”等落后生產工藝一律取締;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但未辦理環保手續、未通過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以及未辦理環保手續但項目已建成并投入生產的,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未按限期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得開工建設或生產,并依法嚴肅查處。

  3.對轄區內所有已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但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久拖不驗、試生產期限已滿但未經驗收或長期以試生產為名不進行環保驗收的違法生產項目,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

  (二)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污染以及廢水污染地下水環境違法問題。

  1.加強對電力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燃煤機組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除塵、脫硫、脫硝治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特別是2012年以來批準并投產的電力企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既有電廠達標排放情況和為執行新標準所做的準備情況,嚴查擅自停運、閑置治污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加快推進脫硝工程建設,促進氮氧化物穩定達標排放。同時,加大對鋼鐵、水泥企業以及燃煤鍋爐除塵、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的監管,嚴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重點加強對烏魯木齊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區域及其他重點區域的監督檢查。

  2.加大對企業廢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徹底摸清廢水排放去向,嚴查利用滲井(旱井)、滲坑(坑塘)、裂隙排放及傾倒含有毒污染物廢水的違法行為。對違法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處罰;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責令其停止生產;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報請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并追究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污染治理企業建設及運行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污泥處理處置情況和在線監測設施的運行情況,嚴查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非法傾倒污泥等違法行為。督促各地加快推進污水處理廠脫氮的升級改造,促進氨氮穩定達標排放。

  (三)開展涉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鉛蓄電池、皮革鞣制和電鍍等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

  1.看“六個一律”整治要求落實情況。重點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是否取締(已下達取締決定的是否拆除生產設備、吊(注)銷營業執照、妥善處置危險廢物);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是否停產整治;環境保護、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產;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超標排放的是否停產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務的,是否嚴格執行驗收規程和標準);不能依法達到防護距離要求的是否停產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責任。對專項檢查、抽查和督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是否整改到位。涉重金屬企業相對較多的喀什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勒泰地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等地州要切實抓好落實,限期完成重金屬排放企業廠區周圍土壤及水體的監測評估,開展污染整治。

  2.看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重點看在建企業環保、安全“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生產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特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貯存及處置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企業自行開展污染物監測情況;工業園區企業污染物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

  (四)全面排查整治醫藥行業環境污染問題。

  1.全面排查醫藥制造企業,重點排查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安全評價制度、環保和安全“三同時”制度情況;廢水、廢氣等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和廢水排放去向;危險廢物貯存、轉移、處置情況,特別是原料藥、制劑等企業產生的蒸餾及反應殘渣、母液及反應基或培養基、吸附劑、催化劑、溶劑、廢藥品及過期原料等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群眾反映污染問題的解決情況。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醫藥制造企業底數,建立監督管理臺賬。

  2.深入整治醫藥制造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嚴肅查處超標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轉移偷排廢水違法行為。嚴格落實衛生、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組織未達到防護距離要求或安全風險高的企業搬遷,解決異味擾民問題。嚴肅查處不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轉移過程中傾倒丟棄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對未依法轉移危險廢物的,督促產生企業承擔清除污染、賠償損失的責任。發現故意傾倒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現將抗生素菌渣用作飼料添加劑的,及時移送農業部門。對“三廢”治理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生產裝置,依法予以淘汰關閉。

  3.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各地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規范企業管理,督促企業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嚴格執行廢水排放標準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危險廢物的貯存、轉移、處置環節。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是轄區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的實施主體,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專項行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各項整治任務作為各級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目標。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級環保、發改、經信、國資、監察、司法、住房城鄉建設、國土、工商、安監部門和金融、電力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完善聯合執法、聯合監督、聯合問責的工作機制,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形成整治突出環境問題的合力,有序推進專項行動。

  (二)聯合監督檢查。要進一步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縣級有關部門要對重點監管的企業開展定期檢查,并加大對投訴舉報反映問題的查辦力度,及時公布查辦結果;地州市級有關部門要開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點抽查已經取締關閉的違法企業,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問題、“回頭看”中查出的新問題。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對問題突出、違法行為集中的區域進行重點督查,對各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加強指導協調,督促整改。

  (三)強化責任追究。對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自治區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公開點名批評,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環境違法案件沒有查處、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要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重大環境污染問題和環境違法案件,要實行掛牌督辦,督促其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對責令停工停產的企業,相關部門要停貸、停電、停水。對經整改仍不到位、突出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要實施限批。

  (四)加大信息公開。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將宣傳工作貫穿行動始終,保持聲勢,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及時發布專項行動進展情況、查處情況、掛牌督辦案件等相關信息,回應媒體報道和社會關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開曝光惡意違法排污行為和典型違法案件,強化警示教育。要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邀請人民群眾參與執法檢查,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中旬前)

  各地州市成立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做好動員部署,有序推進專項行動,并將動員部署情況和工作方案報送自治區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檢查和整治階段(7月10日至9月20日)

  各地集中檢查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業,約談一批問題突出的政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9月1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將專項行動進展情況于9月20日前報送自治區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督查階段(9月20日至10月30日)

  各地州市對轄區專項行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自查。自治區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州市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察。

  (四)總結階段(11月)

  11月20日前,各地完成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告,并報送自治區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組織機構

  成立自治區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區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辦重點案件。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馬敖·賽依提哈木扎(自治區副主席)

  副組長:哈德爾別克·哈木扎(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孫昌華(自治區環保廳黨組書記)

  杜力洪·阿不都爾遜(自治區環保廳廳長)

  卡德爾·尼亞孜(自治區紀委副書記、自治區監察廳廳長、預防腐敗局局長)

  成  員:王聯社(自治區環保廳副廳長)

  拜合提亞·達吾提(自治區環保廳副廳長 )

  李為(自治區監察廳副廳長)

  焦廣輝(自治區發改委副巡視員)

  斯拉因·司馬義(自治區經信委副主任)

  謝蓉(自治區國資委副主任)

  吐爾遜·加馬力(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

  海拉提·巴拉提(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廳長)

  吳峰(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段建國(自治區工商局副局長)

  井清河(自治區安監局副局長)

  楊紹臣(新疆銀監局副局長)

  劉  健(新疆電監辦副專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環保廳,負責承辦專項行動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杜力洪·阿不都爾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聯社、拜合提亞·達吾提同志兼任。

  聯系人:朱建新、烏爾肯·哈布肯,聯系電話:0991-4165355,4165420;18099226115,13579910777,傳真:0991-416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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