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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電〔2009〕73號)

   2010-11-11 304
核心提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我區畜牧業穩定健康發展,促進農牧民增收,提高畜禽產品質量和檔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經濟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不僅關系到畜牧業的健康發展,而且關系到農村牧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加強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和畜產品安全事件發生,是保障畜牧業生產健康發展,保證公共衛生安全的關鍵。在畜牧業養殖生產中,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存在著獸醫體制改革不徹底、防疫體系不健全、基層防疫網絡不完善、防疫經費嚴重不足、畜產品檢疫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如不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將影響我區畜牧業發展和農牧民增收。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措施,注重實效,真正把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實。

  二、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和落實責任制

  抓好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是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并將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各級領導政績考核內容。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見內政發〔2001〕109號文件)有關規定,要加強重大節日動物衛生和畜產品安全應急準備,制定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規劃和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落實各項經費,加快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特別是健全和穩定基層動物防疫體系。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全面做好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各項工作。

  三、認真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各項措施

  (一)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各級政府要按照“政府保密度,業務部門保質量”和“常年程序免疫,春秋集中免疫”的要求,對高致病性禽流感、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和布氏桿菌病等動物疫病,適時進行工作部署,組織開展強制免疫,確保“應免盡免,不留空檔”,并及時進行免疫效果監測。對抗體達不到規定要求、漏免、體弱、懷孕和新補欄畜禽要及時補免,同時建立完善免疫檔案和可追溯管理制度。按照我區今年的統一部署,秋季集中免疫時間從9月上旬開始,到10月底完成。我區將在秋季集中免疫完成后,組織進行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檢查。

  (二)加強疫情監測和報告

  要繼續加強疫情監測和報告工作,在全面開展疫情監測的基礎上,重點加強規模化養殖場(戶)、畜禽屠宰場和交易市場的定時定點流行病學調查和監測,完成奶牛健康普查年度任務。自治區、各盟市要定期進行疫情風險評估,做好預警預報,完善動物疫情報告制度,提高疫情報告時效,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處置”。加強舉報疫情核查工作,及時排查疫情隱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應對措施,強化防控工作的科學性和主動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散布疫情信息。對瞞報、謊報和阻礙他人報告疫情的或其他違反疫情管理規定的,要依法查處。

  (三)強化動物衛生執法監督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著力加強流通環節的各項防控和監管措施。加大產地檢疫力度,嚴把飼養、屠宰、加工、儲運和交易場所動物防疫條件審核關,對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徹底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取締。加強對規模化養殖場(戶)的防疫監管,分級負責,責任到人,達到100%監管;建立月巡查和季巡查制度,巡查要做到有記錄、有整改意見、制度化、常態化。規模化養殖場(戶)要實行封閉飼養,實現綜合防控,奶牛達到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豬、禽、種用動物達到健康要求,方可享受國家和自治區養殖業相關補貼。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嚴格執行引進動物報批報檢和隔離檢疫制度。針對重大節日期間畜禽及其產品大范圍流通、消費量增加的特點,特別是圍繞保障國慶60周年大慶期間不發生重大動物疫病,不發生畜產品安全事件的目標要求,切實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查處違法案件,堅決防止動物疫情通過流通環節跨區域傳播。力爭用2到3年的時間內全面建立實施動物調入前申報、調入后隔離觀察、動物產地檢疫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各地要加強邊境、邊界、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地區的監管,切實做到“內防外堵”,密切關注境外疫情動態,防止外疫傳入。

  (四)加強獸藥和生物安全監管

  要加大獸藥質量抽檢、獸藥殘留監測和監管力度,逐步建立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獸藥使用檔案,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嚴厲查處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違法違規案件,強化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診斷試劑的訂購、供應管理,保證質量和有效供應。加強涉及生物安全有關環節、部門和領域的管理,對實驗室有關活動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并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整改,確保不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

  四、有效建立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長效機制

  (一)加強隊伍建設

  各級政府要把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和動物防疫基礎建設作為當前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全盤謀劃,積極推進。建立健全各級獸醫行政管理、動物衛生執法和技術支撐機構,強化蘇木鄉鎮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夯實基層動物防疫基礎。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要求,充實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內容,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落實村級防疫員補助經費,解決好基層動物防疫員工資待遇和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提高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做到職能到位,編制到位,人員到位,經費到位,設施設備到位,各項工作到位,并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實行官方獸醫制度和執業獸醫制度。

  (二)保障經費投入

  各地要建立穩定的動物防疫經費投入機制,將獸醫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保障和穩步提高動物防疫工作所需免疫、監測、凈化、檢疫監督、獸藥監管、物資儲備、疫情撲滅等經費投入。當前,各地要切實解決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經費不足、動物防疫員工資待遇無保障問題,保證防疫收費取消后,工作經費不減少,人員待遇不降低,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有所提高。逐步提高基層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確保為農牧民提供高質有效服務。

  (三)強化督促檢查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督促檢查制度,加強重點地區、重點環節的督查指導,有效解決防控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檢查機構隊伍建設、經費投入、防控措施等落實情況,對機構隊伍不健全、經費投入不到位、防控措施不落實的,要責令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四)加強輿論宣傳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加大對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的宣傳力度,堅持以正面宣傳為主,加強輿論引導。特別要加強對建國60周年動物衛生和畜產品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積極宣傳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防控政策規定,普及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知識,增強公共安全意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營造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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