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省政府《關于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4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綜合改革工程第二階段重點任務的意見》(寧委發〔2014〕3號)精神,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根據全市綜合改革工程的總體部署,加快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許可經營范圍、住所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市場主體準入條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基本原則
1.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
2.規范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執行統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規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
3.寬進嚴管。在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其相關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放松市場主體準入條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比例;不再限制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二)改革企業年度檢驗制度
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登記事項、備案事項、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部門將其永久載入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利用現有房屋進行注冊登記,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將工業廠房、倉儲建筑、商業或者辦公等非住宅類建筑、獨立住宅類建筑(含集體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以及酒店式公寓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部門可以予以登記;將非獨立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的經營項目的,征得本單元業主同意,并經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園區管委會或者鎮(街道)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蓋章確認后,工商部門可以予以登記;利用住宅進行餐飲、小型加工等可能會產生噪音、油煙的市場主體申請登記的,一般不予登記,確需辦理的,按《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市場主體不得利用危舊房、違法建筑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允許同一場所內注冊多個市場主體。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里的統一要求,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核準、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五)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多證聯辦制度
打破現有市場主體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國地稅務登記、印章登記管理等分開辦理、各自為政的管理格局,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全市各行政服務中心試點推行綜合受理、信息推送、限時辦結的多證聯辦制度。申請人只需面對一個窗口、填制一張表格、提交一套申請材料就可完成上述全部事項的辦理,切實提高行政服務效能。
(六)推進市場主體登記并聯審批制度
改變以前行政審批單位按序逐家進行行政審批的模式,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審批辦理的事項,實行由政務辦協調、組織各行政審批部門同步審批辦理的行政審批模式,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原則,建立規范行政行為、提升服務效能的行政審批制度。
(七)推行“先照后證”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
改革現行“先證后照”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除特定行業外,實行“先照后證”的市場主體法人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相分離的登記制度。
按照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民事主體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梳理制定《南京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以市政府文件形式規定并公布。凡《目錄》范圍以外的行政許可均不再作為市場主體設立的前置條件。《目錄》以外的經營范圍按照“先照后證”辦理。
(八)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
按照省政府的統一要求和部署,進一步優化登記審批服務。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工商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營業執照種類和文書格式。推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改革。積極爭取和配合國家開展“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等改革試點。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里的統一要求,結合本市實際,以南京市工商系統企業法人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南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部門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等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用,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三)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四)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
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
(五)強化企業自我管理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涉及公司基礎制度的調整,公司應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的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六)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
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切實維護好市場秩序。建立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證管理與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管理聯動監管平臺,逐步實現發證發照、先證后照、先照后證、無證無照等許可及監管同步。擴展證照聯動監管參與部門,實行許可、監管信息共享,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形成監管合力。聯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逐步實現查處信息在各職能部門之間實時流轉、實時抄告、實時督辦、實時監控、實時留痕。
(七)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四、改革工作組織及步驟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力推進改革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牽涉面廣、政策性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成立南京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改革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市編辦、市法制辦、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務辦、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為順利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解決,領導小組下設6個專項工作組:
1.企業登記和年報工作組。由市工商局牽頭,按照改革方案制定推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企業年報公示制度、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的具體措施,并做好方案實施后公司登記發照、企業年度報告的準備工作。
2.公示系統建設工作組。由市工商局牽頭,根據省工商局統一安排,構建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前置審批協調工作組。由市編辦、市法制辦牽頭,相關前置審批部門配合,梳理編制《南京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
4.完善行政執法監管職責工作組。由市法制辦牽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統籌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按照監管職責跟蹤、監督各職能部門監管職責的履行情況,協調解決監管方式改變后出現的行政執法方面的問題。
5.多證聯辦及并聯審批工作組。由市政務辦牽頭,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制定多證聯辦工作方案,研發多證聯辦業務軟件,組織實施多證聯辦工作。
6.簡化住所登記工作組。由市規劃局牽頭,確定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報市政府同意,并組織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明確任務、穩妥推進、逐步實施
按照改革措施適用范圍的不同,選擇性的進行區域試點,在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開放至全市范圍,穩妥推進改革工作。改革措施的適用區域、時間進度和責任單位如下表所示:
(三)加強宣傳,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公眾理性預期
加強對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宣傳力度。按照改革步驟,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介,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登記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要求,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出現的改革認識誤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和引導,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合理引導,防止公眾對改革的非理性預期。通過宣傳,凝聚社會共識,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現將《南京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4〕7號)、省政府《關于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4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綜合改革工程第二階段重點任務的意見》(寧委發〔2014〕3號)精神,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根據全市綜合改革工程的總體部署,加快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許可經營范圍、住所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市場主體準入條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促進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基本原則
1.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
2.規范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執行統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規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
3.寬進嚴管。在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其相關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放松市場主體準入條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比例;不再限制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二)改革企業年度檢驗制度
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登記事項、備案事項、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部門將其永久載入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利用現有房屋進行注冊登記,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將工業廠房、倉儲建筑、商業或者辦公等非住宅類建筑、獨立住宅類建筑(含集體土地上的村民住宅)以及酒店式公寓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工商部門可以予以登記;將非獨立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無污染、不擾民、無安全隱患的經營項目的,征得本單元業主同意,并經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園區管委會或者鎮(街道)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蓋章確認后,工商部門可以予以登記;利用住宅進行餐飲、小型加工等可能會產生噪音、油煙的市場主體申請登記的,一般不予登記,確需辦理的,按《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市場主體不得利用危舊房、違法建筑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申請登記。
允許同一場所內注冊多個市場主體。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里的統一要求,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核準、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五)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多證聯辦制度
打破現有市場主體工商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國地稅務登記、印章登記管理等分開辦理、各自為政的管理格局,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全市各行政服務中心試點推行綜合受理、信息推送、限時辦結的多證聯辦制度。申請人只需面對一個窗口、填制一張表格、提交一套申請材料就可完成上述全部事項的辦理,切實提高行政服務效能。
(六)推進市場主體登記并聯審批制度
改變以前行政審批單位按序逐家進行行政審批的模式,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審批辦理的事項,實行由政務辦協調、組織各行政審批部門同步審批辦理的行政審批模式,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原則,建立規范行政行為、提升服務效能的行政審批制度。
(七)推行“先照后證”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
改革現行“先證后照”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除特定行業外,實行“先照后證”的市場主體法人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相分離的登記制度。
按照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民事主體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梳理制定《南京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以市政府文件形式規定并公布。凡《目錄》范圍以外的行政許可均不再作為市場主體設立的前置條件。《目錄》以外的經營范圍按照“先照后證”辦理。
(八)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
按照省政府的統一要求和部署,進一步優化登記審批服務。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工商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營業執照種類和文書格式。推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改革。積極爭取和配合國家開展“外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等改革試點。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
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和省里的統一要求,結合本市實際,以南京市工商系統企業法人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南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部門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等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用,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三)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四)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
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
(五)強化企業自我管理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涉及公司基礎制度的調整,公司應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的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六)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
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切實維護好市場秩序。建立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證管理與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管理聯動監管平臺,逐步實現發證發照、先證后照、先照后證、無證無照等許可及監管同步。擴展證照聯動監管參與部門,實行許可、監管信息共享,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形成監管合力。聯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逐步實現查處信息在各職能部門之間實時流轉、實時抄告、實時督辦、實時監控、實時留痕。
(七)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四、改革工作組織及步驟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力推進改革
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牽涉面廣、政策性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智慧和力量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成立南京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改革的組織協調和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市編辦、市法制辦、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務辦、市規劃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為順利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解決,領導小組下設6個專項工作組:
1.企業登記和年報工作組。由市工商局牽頭,按照改革方案制定推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企業年報公示制度、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的具體措施,并做好方案實施后公司登記發照、企業年度報告的準備工作。
2.公示系統建設工作組。由市工商局牽頭,根據省工商局統一安排,構建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前置審批協調工作組。由市編辦、市法制辦牽頭,相關前置審批部門配合,梳理編制《南京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
4.完善行政執法監管職責工作組。由市法制辦牽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統籌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按照監管職責跟蹤、監督各職能部門監管職責的履行情況,協調解決監管方式改變后出現的行政執法方面的問題。
5.多證聯辦及并聯審批工作組。由市政務辦牽頭,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制定多證聯辦工作方案,研發多證聯辦業務軟件,組織實施多證聯辦工作。
6.簡化住所登記工作組。由市規劃局牽頭,確定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報市政府同意,并組織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二)明確任務、穩妥推進、逐步實施
按照改革措施適用范圍的不同,選擇性的進行區域試點,在試點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開放至全市范圍,穩妥推進改革工作。改革措施的適用區域、時間進度和責任單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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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進度 | 改革內容 | 適用區域 |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 全市范圍 | 2014年3月1日起 | 登記年報工作組 | 市工商局 |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 按照省工商局確定的時序進度推進 | |||
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 ||||
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 | 全市范圍 | 按照省工商局確定的時序進度推進 | 公示系統 建設工作組 | 市工商局 |
完善市場主體行為監管職責及分工體系 | 全市范圍 | 2014年底前 | 完善行政執法 監管職責工作組 | 市法制辦 |
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 全市范圍 | 2014年5月1日 | 簡化住所 登記工作組 | 市規劃局 |
推行市場主體登記多證聯辦及并聯審批制度 | 制定多證聯辦及并聯審批工作方案并研發業務軟件 | 2014年3-7月 | 多證聯辦 及并聯審批 工作組 | 市政務辦 |
市政務服務 中心試點 | 2014年7-12月 | |||
全市各政務服務中心推開 | 2015年起 | |||
推行“先照后證”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 | 梳理編制前置審批目錄,上報市政府審批后發布 | 2014年7月1日前 | 前置審批 協調工作組 | 市編辦、 市法制辦 |
全市范圍 | 2014年7月1日起 |
(三)加強宣傳,把握輿論導向,引導公眾理性預期
加強對我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宣傳力度。按照改革步驟,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介,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登記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要求,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出現的改革認識誤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和引導,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合理引導,防止公眾對改革的非理性預期。通過宣傳,凝聚社會共識,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