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職責,嚴格規定,嚴肅紀律,促進監管到位,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及責任追究辦法》、《浙江省工商系統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方案》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切實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造成一定后果,應追究其責任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按照管理權限分級實施。市局負責查處縣區局(分局)領導班子責任人、市局機關正科級以下(含正科級)責任人??h區局(分局)負責查處股所級以下(含正股級)責任人。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工商總局、省局有關規定,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責,統一領導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ǘ┴瀼貓绦袊液褪∮嘘P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工作部署;
?。ㄈ┴撠熓称飞a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ㄋ模┙M織實施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和上市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查處銷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質量違法行為;
?。ㄎ澹┙M織查處食品虛假廣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整頓規范食品市場經營秩序;
(六)根據職責分工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七)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向各食品安全管理相關部門通報信息;
(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積極參與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
?。ň牛┦芾砗吞幚硐M者有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詢、申訴、舉報;
?。ㄊ┓?、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的規定和本地實際,加強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并對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責。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登記、企業監管、市場監管、經濟檢查、商標廣告監管、信息、法制、監察等內設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ㄒ唬┫I務線負責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依法實施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工作,對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外發布消費警示和提示;
?。ǘ┢髽I登記業務線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嚴格條件,認真審核,把好經營主體的市場準入關;
?。ㄈ┢髽I監管業務線負責查處取締其他部門移交、群眾舉報、日常檢查發現的從事無照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ㄋ模┦袌霰O管業務線負責規范監管食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秩序,開展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定性檢測工作;
(五)經濟檢查業務線負責查處食品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違法食品案件;
?。┥虡藦V告監管業務線負責監管食品經營活動中的商標違法行為和廣告違法行為的監管;
(七)信息業務線負責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信息化建設;
?。ò耍┬庞脴I務線負責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信用分類監管監督工作;
?。ň牛┍O察機構負責對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進行行政監察。
第七條 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項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對負責的食品安全事項負相關直接責任。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實行縱向分級落實和橫向分片定責,將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工作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管要劃定監管責任區,落實監管責任人。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范圍和適用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方式,根據過錯程度、具體情節和后果分為:
?。ㄒ唬┡u教育;
?。ǘ┴熈钭鞒鰰鏅z查;
?。ㄈ┛郯l獎金;
(四)通報批評;
?。ㄎ澹┤∠u選先進或優秀資格;
(六)取消執法資格;
?。ㄆ撸┙o予效能、廉政告誡和執法過錯、干部問責追究;
(八)給予行政處分;
(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條 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責任:
?。ㄒ唬斅男新氊煻绰男?,或未按規定程序履行,造成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嚴重后果的;
?。ǘ┹爡^內發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預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導致事故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的;
(三)轄區發生嚴重區域性、行業性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情況隱瞞、謊報、緩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的;
?。ㄎ澹┳璧K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
?。χ卮笫称钒踩鹿屎椭卮笫称愤`法案件處置、查處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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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追究其崗位監管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關內設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追究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人的指導監督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所的領導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過錯程度、具體情節和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同級或者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相應責任;構成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紀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追究程序和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察機構和法制機構負責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食品安全監管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負責對有關線索調查,負責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發現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違法違紀違規線索,應主動向法制和監察機構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 調查工作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情節復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制作調查報告,并聽取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部門的意見,提出擬處理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后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縣區局(分局)作出決定后,應抄告市局相應機構。
第十七條 被追究責任人不服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做出決定的機關申辯,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機關申辯。
第十八條 接受申辯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辯材料次日起三十日內做出書面答復,申辯期間追究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