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環保局、市國土房管局《關于促進小型餐飲服務食雜店和居民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關于促進小型餐飲服務食雜店和居民服務業發展的意見
為支持我市小型餐飲服務、食雜店和居民服務業發展,鼓勵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以創業帶動就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我國公民除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及其他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外,均可依法申請從事小型餐飲服務、食雜店零售和居民服務業經營。
二、對開展小型餐飲服務、食雜店零售和居民服務業經營的公司制企業,允許分期繳付注冊資本,具體繳付數額和繳付方式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意見》(津政辦發〔2010〕32號)辦理。
三、對從事居民服務業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允許以"服務"作為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前綴具體的服務內容,如維修服務、搬家服務、清潔服務、洗車服務等。
四、已注銷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由小型餐飲店、食雜店和居民服務業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再次使用時不受注銷時間的限制。
五、對從事餐飲服務和食雜經營的,工商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提交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址核定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并按規定核發營業執照。
六、申請人申請的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工商登記機關按審批機關批準文件、許可證件核定內容予以核準,營業執照上不再注明許可有效期限;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工商登記機關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則,依當事人申請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予以核定。
七、對申請從事單項制售小型餐飲服務的,取消套內建筑面積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限制。操作間大于等于8平方米,并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人憑《餐飲服務許可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八、對操作間小于8平方米的固定餐飲店,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開辦標準,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由相關部門負責日常監管。
九、對在市場內申請從事小型餐飲服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意見第七、第八項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日常監督工作由轄區餐飲食品監督所負責。申請人憑《餐飲服務許可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對在市場內從事食雜經營的,申請人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十、對以居民樓底商申請從事餐飲服務的,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及地方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和環保部門同意后,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人憑《餐飲服務許可證》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衛生局
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