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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指導意見(試行)

   2013-05-28 883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妥善應對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依據

  第一條  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妥善應對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指導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是指媒體報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經引起公眾普遍關注的涉及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高度重視、積極妥善應對,依法依職能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的處置工作。輿情處置應本著依法、及時、客觀、高效、有序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快速反應、協作配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逐級建立健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和處置工作制度,指定輿情監測人員,明確責任部門(機構),建立輿情監測、報送、研判和協調機制,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切實規范輿情監測和處置工作。

  要建立輿情處置檔案,記載輿情信息的主要內容、處置措施及成效等。輿情檔案要實行專人、專柜管理。一般輿情處置檔案保存期限為2年,重大輿情及處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輿情處置)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鼓勵運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輿情處置電子檔案。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以下途徑獲取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

  (一)新聞媒體報道或反映的食品安全事件及相關信息;

  (二)從網站、網絡論壇、博客、微博、網絡評論、即時通訊等等渠道獲取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三)其他渠道獲取的食品安全事件和相關輿情信息。

  第六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認真調查了解、分析研判相關途徑獲取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程序積極主動處置。

  (一)對僅涉及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輿情,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協調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區劃內多個市或縣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要及時報請共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統一協調處置;對涉及兩個以上省份或者雖然發生在一個省份但帶有普遍性、問題嚴重、需要在國家層面處置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實并研判后及時報告當地省級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協調處置。

  (二)對于涉及多個環節、綜合性食品安全輿情,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以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在當地政府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依法依職責采取處置措施。

  (三)對經調查核實并確認輿情信息屬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立即通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并同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相關工作。必要時,可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第七條  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按照第六條規定積極主動處置輿情的同時,應將輿情信息通報相關地區和部門;對于重大食品安全輿情及其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專家咨詢組織,科學分析研判輿情,及時提出輿情處置的具體措施、意見和建議,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輿情及其處置信息的管理,既要認真接受媒體和公眾監督,又要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主動、正確引導輿論。一般情況下,僅涉及流通環節的重大食品安全輿情出現后,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24小時內發布首次信息;主要涉及流通環節,但同時涉及其他環節和相關部門職能、需要與有關部門協商或專家論證的重大食品安全輿情出現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48小時內發布首次處置信息。在發布首次信息后,有關具體輿情處置情況可根據工作進展動態發布。

  當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決定統一發布或授權其他部門發布時,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積極配合。

  第十條  食品安全輿情處置中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應在當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發布食品安全輿情處置信息涉及相關部門或其他地方的,應事先征求相關方面意見。對相關部門或地方食品安全輿情處置方面征求意見的函件,要及時辦理,一般情況下要在12小時內反饋意見,需要部門協商或專家論證的,應在24小時內反饋意見。因故需要延長反饋時間的,應主動將延長反饋時間的事由通報征求意見的部門。

  第十二條  要加強與新聞宣傳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積極配合新聞媒體的采訪工作。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做到不回避、不推諉,積極應對;對屬于職責不清或職責交叉的,應妥善回應媒體,并及時根據情況通報移交有關部門或提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協調處理,同時說明已采取的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輿情監測和處置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和危害后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及時、準確發布信息的;

  (二)相互推諉、延誤輿情處置的;

  (三)發現重大食品安全輿情未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置的;

  (四)未執行本意見其他規定的。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的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主管領導具體抓,落實職能機構,分工協作,切實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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