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隊,市食品藥檢所:
鑒于新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尚未出臺,為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經營環節監管,規范保健食品經營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經營資格事宜的進一步明確。在過渡期內,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經營保健食品,不視為超范圍經營,但是必須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1年5月30日下發《關于保健食品經營條件有關問題的公告》(川食藥監發[2011]48號)的規定進行經營。待新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等出臺后,按新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建立監管信息檔案和備案管理的進一步明確。各區市縣局要按照省局、市局關于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調查摸底的通知要求,抓緊建立或完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管信息檔案,切實掌握好本轄區監管的真實數據和可靠情況。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要實行備案管理,要強化宣傳,督促企業務必到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區市縣局要將調研情況及備案情況及時匯總,并按要求于11月30日前上報市局保化科。
三、關于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經營要求的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經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規范經營行為,做到誠信經營。要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國產保健食品須審驗并保存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生產企業資質(工商營業執照、有效GMP證明和生產許可證明復印件)、產品批準證書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須審驗并保存供貨商和代理商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審驗并保存符合法定條件檢驗機構出具的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銷售批次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或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還要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時間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臺賬、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銷售保健食品。
四、關于對違規經營保健食品查處的進一步明確。各區市縣局要按照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加強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特此通知
附件:
《保健食品經營備案登記表》.doc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鑒于新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尚未出臺,為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經營環節監管,規范保健食品經營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經營資格事宜的進一步明確。在過渡期內,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經營保健食品,不視為超范圍經營,但是必須按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1年5月30日下發《關于保健食品經營條件有關問題的公告》(川食藥監發[2011]48號)的規定進行經營。待新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等出臺后,按新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建立監管信息檔案和備案管理的進一步明確。各區市縣局要按照省局、市局關于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調查摸底的通知要求,抓緊建立或完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的監管信息檔案,切實掌握好本轄區監管的真實數據和可靠情況。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要實行備案管理,要強化宣傳,督促企業務必到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區市縣局要將調研情況及備案情況及時匯總,并按要求于11月30日前上報市局保化科。
三、關于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經營要求的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經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規范經營行為,做到誠信經營。要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國產保健食品須審驗并保存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生產企業資質(工商營業執照、有效GMP證明和生產許可證明復印件)、產品批準證書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須審驗并保存供貨商和代理商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審驗并保存符合法定條件檢驗機構出具的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銷售批次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或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還要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時間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臺賬、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銷售保健食品。
四、關于對違規經營保健食品查處的進一步明確。各區市縣局要按照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加強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特此通知
附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