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餐具的消毒管理,保證消毒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衛生部《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及《黑龍江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黑衛監督發〔2006〕34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或個人及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餐具消毒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衛生要求
第四條 餐具使用前應清洗、消毒、保潔,未經消毒或消毒效果達不到衛生要求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的餐具。
不具備自行消毒條件或達不到要求的餐飲經營單位應使用經過集中消毒的餐具或者一次性可降解餐具。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和已經消毒的公共餐具應符合衛生標準。
第五條 餐飲經營單位對餐具自行消毒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污水處理、排放等符合環保、環衛要求。
(二)具有與消毒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地面、墻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
(三)工藝流程符合衛生要求,按照清洗、消毒、保潔的工藝流程合理布局,餐具回收入口、通道與出口、通道應分開設置。
(四)有專用的餐具洗滌、清洗、消毒設備和保潔設施,且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能夠正常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符合衛生標準,存放安全。
(五)餐具消毒以熱力消毒為主,包括煮沸、蒸汽、紅外線消毒等,不能進行熱力消毒的,可使用化學消毒劑進行消毒,但必須設3~4個消毒專用水池。
(六)嚴格落實清洗、消毒、保潔的程序要求,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應分開存放,并有相應的明顯標識。
(七)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在餐飲經營單位推廣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
第七條 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和內外環境應符合衛生部《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的有關要求。
(二)具有與餐具集中消毒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及運輸工具。
(三)公共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場所應按照去渣、洗滌、清洗、消毒、包裝、貯存的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且應做到餐具回收入口、通道與已消毒的餐具出口、通道分開設置。
公共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場所應設清潔區、準清潔區、一般操作區和檢驗室。清潔區為餐具包裝、分裝場所;準清潔區為餐具保潔場所;一般操作區為餐具清洗消毒場所、更衣室及庫房等。
餐具去渣與洗滌、清洗與消毒、保潔儲存、包裝及餐具存放容器與用具處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區應分設,并采取隔離措施。
(四)餐具清洗、消毒應采用清洗與消毒為一體的機械設備,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應采用熱力消毒。對不能使用機械設備進行清洗消毒的筷子等,清洗與消毒程序可分開,但應采用熱力消毒。餐具熱力消毒的溫度、時間應符合衛生要求。
(五)餐具清洗消毒用水、洗滌劑、消毒劑、包裝材料及存放容器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六)餐具清洗、消毒設備應采用無毒、無害、光滑、防腐蝕,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七)提供的陶瓷、樹脂、不銹鋼、鋁制等材料的公共餐具,應符合相關國家衛生標準。
(八)餐具消毒嚴格落實清洗、消毒、保潔的程序要求,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應分開存放,并有相應的明顯標識。
(九)使用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包裝已消毒的餐具,包裝要密封,包裝上應有明顯標識,標明消毒單位名稱、地址、衛生許可證編號、消毒日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天)等。同時作為清潔區的餐具包裝、分裝場所應有紫外線消毒設施,紫外線燈(波長200~275nm)應按功率不小于1.5w/m2設置,紫外線燈宜安裝反光罩,強度大于70μw/cm2,紫外線燈應分布均勻,距離地面2m以內;或場所潔凈級別能滿足產品加工工藝的衛生要求。
(十)公共餐具存放容器及運輸工具應當密封、專用,便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十一)有專門的檢驗室和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能夠開展日常衛生檢驗,確保出廠的消毒餐具符合GB14934-94衛生標準。
第八條 公共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嚴格按照工藝流程要求,做到流水作業,及時將已消毒的公共餐具進行包裝,保證工藝的連續性。
第九條 集中消毒的餐具3日內未使用或包裝破損的,應返回原單位重新清洗、消毒、包裝。
第十條 公共餐具消毒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在上崗時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清潔區的操作人員應戴口罩。在離開工作崗位時應脫去工作衣帽,清潔區操作人員重新進入崗位前應洗手消毒。
第十一條 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強化責任主體意識,履行以下職責:
(一)新建、改建、擴建餐具集中消毒企業的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衛生管理人員,加強餐具消毒質量的管理,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衛生知識培訓和消毒技能培訓,開展經常性衛生自查,建立餐具集中消毒衛生管理檔案,建立經營場所、設備、用具、運輸車輛的定期清潔消毒制度,建立相應的清潔消毒記錄。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消毒的餐具在貯存、運輸、中轉、發放過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
(四)對用于餐具清洗、消毒、貯存、運輸的各種設備和衛生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查清洗、消毒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五)應建立檢驗室和檢驗制度,配備相關檢驗設備及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檢驗人員,對已消毒的餐具進行批次衛生檢驗,做好相關檢驗記錄,保證餐具消毒質量。
(六)為使用集中消毒餐具的餐飲單位提供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等資料。
(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技術指導,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餐具集中消毒單位從業人員包括衛生管理人員、檢驗人員、新參加工作及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當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從業。
第十三條 使用餐具集中消毒的餐飲經營者,應要求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其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等合法、有效的資料,并索取復印件(須加蓋公共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公章)存檔,有關索證資料必須及時更新,避免失效;不能提供的不得使用其餐具。
使用餐具集中消毒的餐飲經營者,對使用過的餐具不得自行清洗供顧客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衛生監督、監測職責,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黑龍江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發放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非法占道經營的流動飲食攤點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營業執照的許可及無照經營的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辦公共餐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時,應要求申請人出具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七條 衛生監督員進行檢查時,有權向餐飲經營單位或個人、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檢查,按照規定進行無償采樣。當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衛生監督員對生產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依據《食品衛生法》,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餐飲經營者對所使用的經集中消毒的餐具因未妥善保潔導致被污染,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使用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對餐具進行清洗、消毒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給服務對象使用的餐具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公共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私自從事公共餐具集中消毒服務的,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應公正廉明,依法辦事。對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徇私枉法或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威脅衛生監督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餐具,是指為餐飲服務需要提供給消費者公共使用的餐具和飲具。
第二十六條 餐具集中消毒服務,是指為社會各類餐飲經營者提供餐具回收、洗滌、消毒、包裝、分送的活動。
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具集中消毒專用場所,為餐飲經營者提供餐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
集中消毒的餐具,是指經餐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消毒、封好小包裝且在使用期限(3日)內的餐具。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