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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等4個衛生許可量化條件的通知(新衛法監發[2007]36號)

   2013-05-30 733
核心提示: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局,各地、州、市衛生局,自治區各直轄市衛生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  根據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局,各地、州、市衛生局,自治區各直轄市衛生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

  根據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型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型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學校食堂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試行)共4個衛生許可量化條件及量化評分表,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試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型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試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小型餐飲業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試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學校食堂衛生許可量化條件(試行)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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