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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暫行)和標準的通知 (甘食藥安辦發〔2018〕7號)

   2018-08-31 577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蘭州新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暫行)》和《甘肅省食品安全
各市州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蘭州新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 
    《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暫行)》和《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已于7月31日經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原《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標準》同時廢止。
 
    甘肅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8月8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的組織管理,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與管理辦法(暫行)和標準(2017版)的通知》(食安辦〔2016〕18號)《關于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修訂版)的通知》(食安辦〔2017〕39號)《甘肅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域創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8〕56 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以縣(市、區)創建為基礎,促進市州整體創建,推動實施全域創建活動,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條 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貫徹《食品安全法》,推動地方黨委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不斷強化監管措施,創新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誠信自律,推動社會共治共享,著力打造“食安甘肅”品牌,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四條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由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藥安全委”)牽頭組織,省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藥安全辦”)具體實施。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的市州、縣(市、區)。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六條省食藥安全辦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制定《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作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的評價依據。
 
    第七條《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堅持問題導向和創新驅動,突出社會認可和群眾滿意,從食品安全狀況持續良好、黨政同責落實到位、食品安全源頭治理有效、嚴格實施全程監管、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企業主體責任全面落實、社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方面提出評價指標。評價指標設置否決項、加分項、關鍵項、基本項。否決項評價指標主要側重于食品安全狀況、群眾滿意度,加分項評價指標主要側重于創新監管等方式方法。
 
    第三章 創建與申報
 
    第八條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是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的主體,要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創建方案,組織實施創建工作,努力提高轄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條縣(市、區)創建周期原則上不少于2年,工作基礎特別扎實、各項指標達到創建標準的可以提前1年申請驗收。
 
    第十條縣(市、區)創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程序包括提出評價申請、市級初評推薦、省級綜合評價。
 
    第十一條 創建期滿,各縣(市、區)經自評后認為達到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創建標準的,由市州負責初評推薦。
 
    市州創建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在轄區各縣(市、區)全部通過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后進行自評推薦。
 
    第十二條省食藥安全辦每年組織1次評價驗收工作。各市州政府結合轄區創建情況確定初評對象,組織初評工作。
 
    第十三條 經縣級自評、市級初評后,通過公示、得到社會認可的參創縣(市、區),由各市州食藥安全委按照優中選優的原則,向省食藥安全辦推薦,并提交以下推薦資料:
 
    (一)市州食藥安全委對縣級政府創建工作的初評報告及推薦意見;
 
    (二)縣(市、區)政府申請驗收的文件;
 
    (三)縣(市、區)政府創建方案和自評報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市州申請驗收的,提交政府申請驗收文件、創建方案、總結評估報告、轄區各縣(市、區)命名為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評價與命名
 
    第十四條省食藥安全辦接到市食藥安全委驗收評價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完成綜合評價工作。
 
    (一)資料審查。省食藥安全辦組織對參創市州或縣(市、
 
    區)申報資料開展審核,審核合格的,安排現場評價;審核不合格的,提出補充要求;補充后仍不合格的,終止評價工作。
 
    (二)現場評價。省食藥安全辦自行組織或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采取明查、暗訪、滿意度調查等方法,對資料審核合格的參創縣(市、區)開展現場評價。
 
    (三)擬定公示名單。省食藥安全辦組織相關部門及第三方機構對市級上報材料、被評價縣(市、區)滿意度測評結果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擬定公示名單。
 
    (四)社會公示。省食藥安全辦對通過綜合評議的參創縣(市、區)有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征求社會意見。公示內容包括被評價縣(市、區)食品安全總體情況、現場評價結果和食品安全滿意度調查報告等,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五)提出建議名單。公示過程中,有異議的,由省食藥安全辦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確認。對公示無異議或復核確認無問題的,由省食藥安全辦提出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議名單,經省食藥安全辦會議審議后報省食藥安全委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命名授牌。省食藥安全辦將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議名單報省食藥安全委領導批準后,予以授牌命名。授牌命名以省食藥安全委名義進行,命名名稱為“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轄區縣(市、區)全部通過“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的市州,可向省食藥安全辦提出市級驗收申請,省食藥安全辦組織審核,轄區縣(市、區)無被撤銷命名情形的,報省食藥安全委領導批準后直接命名為“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第十六條未能通過評價、獲得命名的參創城市,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報評價。連續兩年未通過評價驗收的,開始新一輪創建工作。
 
    第十七條參創地區獲得命名,作為地方黨委政府年度績效考核,以及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有關地方和部門在安排食品安全相關項目、資金時,優先予以支持。參創地區政府可制定獎勵辦法,獲得命名后,按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政策和程序,對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省食藥安全辦組織相關部門及第三方機構對獲得命名的市州或縣(市、區)進行跟蹤評價,每年開展一次暗訪,每3年開展一次復查,對發現的問題通報相關市州或縣(市、區)政府,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獲得省級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市州或縣(市、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藥安全辦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一)被省級及以上主流媒體曝光經核實負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
 
    (二)復查考評總分值在80-90分之間或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
 
    (三)省級相關部門在檢查、督查、暗訪、監測中發現有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事項的。
 
    第二十條 整改期限一般為6個月。相關市州或縣(市、區)政府應按期整改,并向省食藥安全辦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及相關材料。由省食藥安全辦組織相關部門對整改情況開展核查。
 
    第二十一條對整改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嚴重缺陷的市州或縣(市、區),由省食藥安全委或省食藥安全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約談。
 
    第二十二條對出現以下問題之一的,由省食藥安全辦撤銷其命名: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弄虛作假、干擾考核評價結果的;
 
    (四)復查考評總分值未達到80分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命名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被撤銷命名的城市,三年內不得提出評價驗收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食藥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
 
    一、食品安全狀況持續良好
 
    (一)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近三年來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響惡劣(黨和國家領導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查辦、省級及以上主流媒體重點報道經核實負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食品安全事件。(否決項)
 
    (二)群眾滿意度較高。當地群眾食品安全總體滿意度達60%,對創建工作的知曉率達65%,對創建工作的支持率達75%。(否決項)
 
    (三)食品檢驗力度大。食品檢驗量達到每年2份/千人。其中,主要針對農藥獸藥殘留的食品檢驗量不低于每年1份/千人。(否決項)
 
    (四)執法辦案有效開展。依法應查辦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率達到100%,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完成率達到100%,應公開的監督執法、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率達到100%。(否決項)
 
    (五)明確落實黨政同責要求。出臺并實施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要求的相關文件。地區、部門食品安全監管事權劃分明確,不存在交叉重復或漏洞盲區。(否決項)
 
    (六)有效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創建城市要主動征集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并且有效解決、及時反饋,讓群眾滿意。(關鍵項)
 
    二、地方黨政同責落實到位
 
    (七)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定期專題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雙安雙創”工作機制,解決當地群眾普遍關心的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將食品安全納入黨委政府年度綜合目標考核(所占權重不低于2.5%)、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實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決”。食品安全綜合評議考核優秀,排名本地區前列。(關鍵項)
 
    (八)統一權威監管體制完善。加強縣(區)、鄉鎮(街道)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建設,綜合協調、監督指導、督查考評等機制制度健全,各成員單位食品安全職責清晰。監管部門將食品安全監管作為首要職責,加強能力建設,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基層協管員隊伍健全,培訓、考核及報酬保障制度完善。(關鍵項)
 
    (九)落實“四有兩責”。縣(區)、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崗位設置合理、權責劃分明晰,監管人員力量滿足監管實際需要。轄區內全部科學劃定食品安全網格,合理配備監管協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類風險隱患。各級監管隊伍的辦公業務用房、執法車輛、執法裝備、設施配備達到相應建設標準要求。縣級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達到相應建設標準及能力要求。(關鍵項)
 
    重視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依托現有資源建立職業化檢查員制度,明確檢查員的資格標準、檢查職責、培訓管理、績效考核等要求。(鼓勵項)
 
    (十)強化經費保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食品安全規劃作為政府專項規劃出臺,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基本項)
 
    (十一)提升創新能力。積極創新市場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按照市場改革方向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進一步轉變職能,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基本項)
 
    加強資源統籌,針對食品產業發展和安全監管面臨的重大問題,開展科技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發,強化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加強科研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培養企業創新領軍人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鼓勵項)
 
    三、食品安全源頭治理有效
 
    (十二)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保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達到甘肅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縣的有關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及銜接機制,種植、養殖過程中違法使用農業投入品等行為得到有效治理。(關鍵項)
 
    (十三)推進耕地污染源頭治理。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糧食和其他食用農產品質量的影響,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建立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類清單。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污染嚴重耕地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強對重點行業、企業的環保執法。(關鍵項)
 
    (十四)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與監管。嚴把糧食收購、貯存、運輸關。對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糧食,經營者不得違規收購、貯存和銷售,運輸者不得違規運輸。充足配備糧食烘干服務設施,防止霉變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推動建立重金屬等超標糧食處置長效機制。(關鍵項)
 
    (十五)肉類、蔬菜等重要產品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初見成效。重視重要產品追溯管理平臺建設,基本建成肉類、蔬菜等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并穩定運行,覆蓋率達到50%。(基本項)
 
    (十六)餐廚廢棄物集中收集、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基本建立。餐飲服務單位每日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進入集中收集處置體系,集中收集處置單位定期向社會公示餐飲服務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量。及時發現并查處餐廚廢棄物以“地溝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基本項)
 
    鼓勵實現資源化利用。(鼓勵項)
 
    (十七)食品產業集約化、規模化水平較高。積極落實國家食品產業發展政策,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統一配送程度較高。農貿市場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分布滿足需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化率較高。(基本項)
 
    出臺專項支持政策或安排資金支持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現代食品工業基地建設示范,帶動食品產業轉型升級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整體提升。(鼓勵項)
 
    (十八)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加強品牌建設,積極培育食品品牌,保護和傳承食品行業老字號,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食品企業將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融入企業精神、企業使命、企業形象、企業制度,營造良好文化氛圍。(基本項)
 
    四、嚴格實施全程監管
 
    (十九)執行更嚴格的標準。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加強跟蹤評價和宣傳貫徹培訓。(基本項)
 
    鼓勵各地按照發達地區更加嚴格的食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對當地食品安全狀況開展評估分析,有針對性地改進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鼓勵項)
 
    (二十)加強智慧監管。重點圍繞行政審批、監管檢查、稽查執法、應急管理、檢驗監測、風險評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務等業務領域,實施“互聯網+”食品安全監管項目,落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大數據資源共享和應用,建立完善的監管對象數據庫和高效的信息化監管系統,形成適應食品監管實際需要的信息化監管能力。(關鍵項)
 
    (二十一)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現場檢查。實施標準化現場檢查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規范化、監管信息公開化。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對當地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全過程監督檢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開展風險等級劃分,科學制定縣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項目、頻次,對各類監管對象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體系檢查和飛行檢查,實現現場檢查全覆蓋。(關鍵項)
 
    (二十二)強化抽樣檢驗。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規模的市場銷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鮮蛋、水產品、奶等產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抽檢任務以及小企業、小作坊和餐飲服務單位抽檢任務。全面掌握本地農藥獸藥使用品種、數量,特別是各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過程中農藥獸藥使用情況,制定的年度抽檢計劃和按月實施的抽檢樣本數量要結合群眾關心的食品安全問題,能夠覆蓋全部當地生產銷售的上述品種,每個品種抽樣不少于10個。對不合格產品及時、全面開展上下游溯源追查,產品召回、處置等后處理工作及時徹底。按規定完成新收獲和庫存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放心糧油”檢測抽檢等任務。(關鍵項)
 
    (二十三)提升監測報告能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監測網絡覆蓋本行政區域并延伸到鄉鎮和農村,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覆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應當按規定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以及接到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報告信息,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基本項)
 
    (二十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創建有力。創建城市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創建。示范超市設立優質精品肉菜專柜,嚴把進貨關。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標準每月開展不少于1次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關鍵項)
 
    (二十五)餐飲業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升。實施餐飲業質量安全提升工程。獲得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全面推行“明廚亮灶”。落實網絡訂餐平臺食品經營資質審核責任,完善網絡訂餐在線投訴和售后維權機制。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醫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督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安全管理水平。對本行政區域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每年至少開展1次覆蓋全項目的檢查。(關鍵項)
 
    (二十六)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監管到位。把校園食品安全納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為“平安校園創建”和“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內容。建立食(藥)品安全辦、綜治辦、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等共同參加的學校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綜合治理機制。實行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將校園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的重要內容,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大力推進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實時監控工作。(基本項)
 
    鼓勵積極開展“學生營養改善行動”。加強對貧困地區學生的營養干預。(鼓勵項)
 
    (二十七)本地行業共性隱患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風險隱患排查處置制度完善,能夠通過明查暗訪、投訴舉報、檢驗檢測等各種手段,主動排查、定期研判、及時處置本地出現的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業共性隱患問題。“十三五”國家食品安全規劃中提出的十類危害食品安全的“潛規則”和相關違法行為得到有效治理。(關鍵項)
 
    (二十八)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力度。進一步強化食品、保健食品生產、經營、進口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并強化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和相關方以及廣告發布單位的法律責任。監管部門要按照區域為主、層級為輔的原則,加強監督檢查,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基本項)
 
    (二十九)加大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食品安全治理力度。深入開展農村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環節、全覆蓋的農村食品安全治理長效機制;全面實現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治理工作目標,凈化農村食品生產經營環境,切實提高農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基本項)
 
    (三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規范。落實《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加強政府服務,支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改善,引導其進入固定集中區域、規范管理。對各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制定出臺衛生規范,明確技術要求。(基本項)
 
    (三十一)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嚴格。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風險監測和抽樣檢驗,規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及標識標注,進一步加大對食品相關產品的執法打假力度。在大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全面推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基本項)
 
    (三十二)應急處置及時高效。食品安全應急處置體系健全,應急預案科學實用,縣(區)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對演練過程和效果進行評估,各類突發事件得到妥善處置。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立健全輿情監測、研判、預警、報告、回應、評估與總結等工作機制和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法定時限報送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無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各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基本項)
 
    (三十三)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并實施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制度,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全面、準確發布行政許可、現場檢查、抽樣檢驗、監管執法、行政處罰等信息,做到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關鍵項)
 
    五、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三十四)案件查辦工作及時徹底。明確案件查辦事權,完善案件查辦制度,嚴格規范案件查辦行為。對本地發現或外地通報的違法線索,及時、全面開展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嚴格執行“處罰到人”的規定,不得“有案不罰”“重案輕罰”,強化案件查辦信息公開。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不得“以罰代刑”。(關鍵項)
 
    (三十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完善政法委牽頭、政法機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機制。貫徹落實《甘肅省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有效建立地區間、部門間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查辦聯動機制,做好涉案物品檢驗與認定、辦案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處置等工作。及時將達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標準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依法審查,對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縣級公安機關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加強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專業力量建設,強化辦案保障。對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縣級監管部門要及時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基本項)
 
    六、企業主體責任全面落實
 
    (三十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關鍵項)
 
    (三十七)嚴格遵守許可條件和相關行為規范。依法應獲行政許可方能生產經營的單位,應全部取得許可證件,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持有有效許可證件或納入備案管理,并持續符合發證或備案相關條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鼓勵企業制定并執行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更嚴格的標準。嚴格執行國家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鼓勵行政區域內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普遍實施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防護計劃等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規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公示相關信息。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全部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鼓勵企業獲得相關認證,并在其產品包裝上予以標識,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對認證企業和產品實施跟蹤調查并通報、公布。鼓勵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內外銷“同線同標同質”。(基本項)
 
    (三十八)落實食品安全追溯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全部依法建立并執行食品生產、銷售、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等各項記錄制度,能夠通過記錄和查驗有效實現追溯。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實行電子追溯。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全面實現電子追溯。(基本項)
 
    (三十九)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健全。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負首要責任、食品安全主管人員負直接責任、從業人員負崗位責任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度,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分管負責人,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的集中培訓不少于40小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基本項)
 
    (四十)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范。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貿市場開辦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并嚴格實施入場銷售者準入和退市、檢驗、自查、主動報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場銷售者依法依規從事銷售活動。入場銷售者主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并嚴格實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得銷售禁止銷售以及來源不明的食用農產品。依法落實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的連帶責任。(基本項)
 
    (四十一)規范處置畜禽產品廢棄物。嚴格執行定點屠宰制度,私屠濫宰行為得到有效治理,未出現屠宰病死畜禽等嚴重違法行為。屠宰企業、肉類加工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以及處理本單位產生的肉類加工廢棄物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建立相關制度及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關鍵項)
 
    (四十二)及時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者通過任何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都應當主動召回。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依法依規主動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依規對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處置措施,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基本項)
 
    七、社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四十三)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健全。強化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各監管部門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將各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通過相關信用信息系統統一歸集、記錄并予以公示。及時發布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嚴重失信者名單”,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關鍵項)
 
    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誠信管理制度,將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狀況全面納入社會誠信體系范圍,各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準確記錄并及時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為在金融、土地、許可等各領域得到聯合懲戒。(鼓勵項)
 
    (四十四)推動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探索建立責任保險助推食品安全工作機制,督促保險機構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事前、事中、事后服務體系,應獲賠付的消費者能夠及時方便得到賠付。保險機構設立風險防控公益項目或單獨列支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投入,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超市(商店)以及大宗食品統一配送單位參保率穩步上升。(鼓勵項)
 
    (四十五)社會監督渠道暢通。開通網絡投訴舉報平臺,設立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建成覆蓋本地區的投訴舉報業務系統,實現網絡24小時接通,電話在受理時間內接通率≥90%,按法定時限回復率、有效處置率均達100%。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員工舉報違法行為,建立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并及時兌現。(關鍵項)
 
    當地新聞媒體應積極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弘揚正面典型,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行業協會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發現當地食品安全問題,監督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和政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盡責。(基本項)
 
    鼓勵和支持本地行業協會制定行規行約、自律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主動發現解決本地行業共性隱患問題,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及時召回和處置義務,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團體標準。(鼓勵項)
 
    (四十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鼓勵地方出臺措施,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適用簡易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費者追償;當地消費者組織對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過公益訴訟渠道追償。(鼓勵項)
 
    (四十七)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及時有效。風險交流機制健全,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定期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進行交流溝通。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主動發布權威信息,及時解疑釋惑。(基本項)
 
    (四十八)公眾食品安全素養較高。將食品安全納入公民法制和科學普及、職業技能和學生課堂教育,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社會公眾和學生食品安全知識知曉率、行為形成率逐年提高。(基本項)
 
    關于《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標準》分值設置情況的說明
 
    《標準》分值按百分制設置。關鍵項加基本項的合計分值為100分。鼓勵項為加分項,分值≤16分。關鍵項的最低單項分值>基本項和鼓勵項的最高單項分值。總分值(關鍵項+基本項+鼓勵項)≤116分。具體分值由省食藥安全辦按照上述原則在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細則中設置。
 
    依據甘肅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評價細則進行評價后,如果創建地區沒有出現被否決的情形,關鍵項單項得分率≥60%,總得分≥90分,視為達到《標準》要求。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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