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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實施辦法(中寧政發[2010]158號)

   2011-02-23 862
核心提示:中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中寧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寧政發[2010]55號文件)精神,嚴格落實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內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 “一崗雙責”。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劃分
 
  第六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依照規定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
 
  (五)負責組織打擊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各種非法違法行為。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與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內各場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縣、鄉(鎮)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和執法體系。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九)縣人民政府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做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一)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劃分如下:
 
  (一)縣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規定執行。
 
  (二)各區屬企事業單位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口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機構(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管理責任。
 
  (一) 與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系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系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縣、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是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二)企業集團、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廠、派出機構、二級及以下單位等)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三)政府有關部門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進行通報;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縣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縣工業商務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縣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措施建議;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整改措施;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內容;擬訂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依法督促檢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適時對外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轄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安委會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對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對各成員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年度履職情況實施考核,對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的,提出糾正意見,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分工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對本行業、本領域涉及安全生產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并定期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
 
  (六)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七)負責督促職責范圍內項目建設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主辦的群體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縣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縣發展和改革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技術支撐體系、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負責將新建項目安全生產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負責糧食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糧食局工作職責: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縣工業商務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作職責:
 
  (一)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訂全縣安全生產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擬定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四)負責管理全縣各類傷亡事故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縣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承辦安全生產事故調查、上報等有關事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六)負責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發生事故的企事業單位和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和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七)依法監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預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生產資格培訓、考核、發證等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成品油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負責全縣煤礦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 )負責全縣機械、冶金、有色、化工、電力、建材等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行為;
 
  (十五)負責全縣商業貿易服務行業及輕紡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全縣商業貿易服務企事業單位和輕紡工業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配合做好商業性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嚴防火災、爆炸以及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指導對外貿易和出口加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縣教育體育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教育體育系統(含民辦學校、幼兒園)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教育體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學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三)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四)負責指導各類學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校舍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五)督促指導各類學校加強生物、化學試驗等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檢查、督促教學教研有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對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或以任何名義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或給予中小學生使用有害教具、學具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六)加強接送師生車輛的監督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縣科學技術局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示范,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三)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引導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改善生產作業和勞動保護條件,提高綜合防范能力,實現“科技興安”目標。
 
  第十六條 縣民族宗教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負責督促落實大型宗教活動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縣公安局工作職責:
 
  (一)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劇毒化學品購買和道路運輸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履行全縣危險化學品公共管理職責;
 
  (二)負責槍支彈藥、民爆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商業或集會游行等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查處違反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儲存、郵寄、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
 
  (五)協調、參與全縣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搶險救援和宣傳教育工作;參與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參加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負責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指導交警大隊和消防大隊履行職責;
 
  (交警大隊職責:1、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和公路危險路段安全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議;2、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3、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報告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機動車輛牌證發放、駕駛員考試工作;4、指導、監督車檢機構開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5、編制全縣道路交通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6、統一指揮道路交通安全應急救援,并做好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消防大隊職責:1、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全縣消防安全形勢,提出防范火災事故的措施和對策;2、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議;3、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4、負責全縣火災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報告及信息發布工作;5、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6、編制全縣消防較大以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7、統一指揮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并做好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8、協調、參與全縣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搶險救援和宣傳教育工作;9、參與較大消防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縣監察局職責: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效能監察;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適時通報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責任追究情況。
 
  第十九條 縣民政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打擊違法興建殯葬設施;
 
  (二)負責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福利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職責;
 
  (三)負責突發性自然災害的調查、收集、統計、核定、綜合整理及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準確地向縣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司法局工作職責:
 
  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編制縣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費用;
 
  (二)會同相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規范使用;
 
  (三)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四)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有資產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之中,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金掛鉤,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參與出資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劃;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保護規章制度、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合同;
 
  (三)負責工傷認定和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及上報工作,并按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區、市、縣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責:
 
  (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學規劃,合理開發,依法保護礦產資源,查處、取締無證開采、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非法采礦行為,規范礦山開采秩序。對各類無證非法開采的小煤窯、采石(砂)場、小鐵礦、小銅礦、石膏礦等依法取締和查封;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依法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吊)銷采礦許可證;
 
  (三)負責加強《采礦許可證》發放的監督管理和礦業生產秩序的整頓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四)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及時上報地質災情,做好減災、救災工作;
 
  (五)負責全縣礦業開采、勘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環境保護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安全進行統一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調查和處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調查;負責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處置工作;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進口單位依法進行登記。
 
  (三)履行全縣“三廢”排放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
 
  (四)對全縣企業環保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負責全縣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檔案等資料;
 
  (二)負責將生產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為規劃、建設的前置條件和審批重要依據;
 
  (三)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常性組織對全縣建筑行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督促企業經常性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監督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及費用;
 
  (四)負責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安全資格審查,進行資質登記;
 
  (五)參與工程建設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掌握全縣建筑安全工作動態,負責對全縣建筑行業職工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工作;
 
  (六)組織建設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與調查處理建筑安全事故;
 
  (七)負責全縣城市公共設施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履行城市道路建設、燃氣供應、供水、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產權單位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
 
  (八)負責人民防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指導人民防空辦公室履行職責;
 
  (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職責:1、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2、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臺、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交通運輸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縣水運碼頭、渡船、旅游船舶、農用船舶等水路交通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船舶、水上設施安全檢驗、發證和船員安全培訓及發證管理等工作,負責河道、湖泊水上水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縣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車站、貨運(危險化學品企業及車輛)、客運企業及車輛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重點物資運輸、緊急客貨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進行調控和制定實施應急措施;
 
  (四)負責組織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及全縣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資質的審定和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五)負責交通戰備、搶險救災的交通保障,在緊急情況下對全縣所有運力實施統一調配、指導,確保國防戰備任務的需要;
 
  (六)負責全縣道路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水務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縣屬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設施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鄉鎮(街道居委會)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向有關部門通報河流、湖泊、水庫超保證水位警報及病險水庫、堤壩險情、泄洪、山洪、泥石流等預警信息;
 
  (三)負責河道采砂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四)負責縣屬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理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系統水電站等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全縣較大防洪抗旱災害的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組織水利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農牧局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縣農業種植業、沼氣使用和外來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植物耕種、沼氣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履行全縣水產畜牧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加強養殖業安全管理,宣傳和推廣安全養殖知識,防范養殖過程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負責全縣草原防火工作,制定全縣草原較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負責農藥、滅鼠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對農業、漁業船舶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六)履行全縣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對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加強農用機械安全使用宣傳;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并根據農機安全生產實際,開展農機安全專項整治;統計上報農機安全管理及信息;
 
  (七) 負責農業生產、道路外農業機械、沼氣使用、草原防火等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較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等單位及網吧、歌舞廳、音像市場等行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負責全縣旅游景點、大型旅游設施、旅游車輛、船舶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負責全縣旅游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旅游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五)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并在本系統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中予以安排;
 
  (六)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負責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安全管理及信息的統計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組織旅游行業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十條 縣衛生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縣衛生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督促全縣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對飯店等公眾出售食品的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及時查處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采取防擴散措施并依法處理;
 
  (二)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衛生專項整治;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衛生設施進行審核或驗收,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對企業作業場所中有毒有害因素進行衛生監測和監察;
 
  (三)負責全縣食品、藥品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故的緊急救護和醫療工作,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參與其他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現場實施緊急處置、救護以及防疫處理;
 
  (四)負責全縣食品中毒、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情況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并提出預防措施和對策;
 
  (五)指導全縣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六) 負責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關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和其他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的行為和責任人;
 
  (七)負責編制全縣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調動全縣衛生技術力量,對較大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較大突發事故組織實施緊急處置和醫療救護,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八)參與有關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縣林業和枸杞產業發展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防范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制定全縣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全縣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三)負責全縣林業系統各林區、生產經營單位和自然保護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
 
  (四)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管理及信息的統計,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五)負責林業系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審核擬定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及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
 
  (二)審核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編制調整意見,綜合協調和理順各部門間的職能關系;
 
  (三)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為建立健全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總工會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能競賽活動,教育廣大職工依法行使安全生產權利,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二)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政策措施,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群眾監督,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等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四)依法參與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五)參與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團縣委工作職責
 
  (一)將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開展安全生產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科技知識列入共青團活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參加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協助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能力。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工作職責:
 
  (一)負責依法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等草案;
 
  (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十六條 縣統計局工作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系相關指標的統計工作,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七條  縣地震局工作職責
 
  (一)履行全縣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管理職責,協助縣人民政府做好地震應急救援組織工作;
 
  (二)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工作,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
 
  (三)參與制定地震重建規劃,按職責權限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
 
  第三十八條  縣檢察院工作職責
 
  參與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對事故責任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工作各類檔案;
 
  (二)負責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管理。
 
  (三)參與轄區內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各類信息、事故統計的匯總上報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十條  武警中隊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履行管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指導管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生產條件,排除各種事故隱患,加強事故防范工作;
 
  (二)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災害事故時,根據縣人民政府或縣安委會的指令,及時組織警力參加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
 
  第四十一條 縣氣象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雷電等預警信息,并提出防御措施;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備的雷電防護裝置,指導有關單位委托防雷設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負責新建、改擴建設施防雷電裝置的設計管理等;
 
  (三)負責系留氣球、自由氣球懸掛、施放和人工干預天氣彈藥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規劃、管理和指導全縣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組織或參與雷電災害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對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批,對未取得相關批準文件的不予登記;
 
  (二)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組織查處未經許可制造、買賣、儲存、郵寄、使用爆炸器材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取締非法經營者;規范勞動保護用品生產和銷售市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監督市場開辦方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負責指導檢查個體工商戶安全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工作職責:
 
  (一)協助企業辦理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有關事項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等環節的質量監督、安全監察工作;
 
  (三)負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對全縣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負責全縣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以及安全管理信息工作,依法組織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六)負責組織打擊取締生產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以及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
 
  (七)負責全縣特種設備的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供銷社工作職責
 
  (一)負責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危險化學品、農藥、鼠藥、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安全大檢查,督促、指導本系統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災、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對全縣煙花爆竹零售企業進行重點監管,配合公安工商部門嚴厲打擊非法經營銷售煙花爆竹行為和假冒偽劣煙花爆竹。
 
  (四)組織本系統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電信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電信運營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組織電信運營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三)負責本信息產業行業安全生產的指導,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航空、水上交通通訊頻率的安全,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條 縣郵政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對策并組織實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發生。
 
  (二)建立規范的郵件安全檢查制度,落實郵件安全檢查責任,嚴防危險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郵件進入通信渠道,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安全的相關案件。
 
  第四十七條 縣供電局工作職責:
 
  (一)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二)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發生;對直管范圍內的發電、供電、變電、配電以及電力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強化系統內部安全監督機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隱患,防范生產傷亡事故發生;
 
  (三)負責所屬單位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負責組織所屬企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八條 移動、聯通、網通、鐵通等公司中寧分公司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信息產業行業安全生產的指導,負責無線電臺(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航空、水上交通通訊頻率的安全;
 
  (三)負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持。
 
  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向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下達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目標。
 
  第五十條 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認真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及縣安委會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季度向縣人民政府和縣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縣安委會對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進行點評并通報。
 
  第五十一條 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監控措施。
 
  第五十二條 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實施掛牌督辦,有關部門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并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進行查處。縣安委會辦公室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將本行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按季度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縣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上報區、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三條 各鄉(鎮)每季度應對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縣人民政府將對事故頻發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控制目標進度、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的鄉(鎮)或行業領域進行預警通報,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或縣監察局對有關鄉(鎮)、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五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臺,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縣直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 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向縣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五十六條 各鄉(鎮)應當完善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縣工業商務安監、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交通(海事)、水利、農牧、文化旅游廣電、林業和枸杞發展、氣象、信息產業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政企聯合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并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
 
  第五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直有關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積極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縣直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對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九條 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將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安全生產評先評優“一票否決”。
 
  第六十條  對以下六種情況,由縣監察局會同工業商務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本轄區、本部門年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對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本單位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事件,或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范圍內發生較大事故、事件;
 
  (三)發生事故處理不及時,相互推諉,延緩事故救援,導致事故傷害擴大、損失增加,引發群眾上訪等群體性事件的;
 
  (四)安全生產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發生不安全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
 
  (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到位,導致死亡事故發生;
 
  (六)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監管部門發送整改通知書后仍不落實。
 
  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六十一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的有關負責人及其所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及時排查或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視為工作失職,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負責人,指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責的副職負責人。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公布三十日后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中寧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中寧政辦發[2008]140號)同時廢止。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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