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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2011-11-09 849
核心提示:  一、許可項目名稱: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二、許可依據:  《計量法》第十二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

  一、許可項目名稱: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二、許可依據:

  《計量法》第十二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三、許可條件:

  1、  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固定的生產場所, 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生產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以及生產過程中的計量檢測設施等;

  (2)型式批準證書或者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或者檢定方法)等;

  (3)保證產品質量的出廠檢定條件,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

  (4)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狀況符合生產的需要,承擔出廠檢定的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5)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2、申請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固定的修理場所,與修理、調試相適應的設備和工作環境;

  (2)保證修理質量的檢定條件,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

  (3)修理人員的技術狀況應適應修理業務的需要,計量檢定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4)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以及有關技術文件。

  四、實施機關:

  1、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許可主體:

  (1)有主管部門的單位,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

  (2)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向申領營業執照注冊部門同級的計量行政部門申請;

  (3)主管部門為國務院部、委、局或者向國家工商局注冊的單位,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

  (4)列入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重點管理目錄的計量器具,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

  2、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許可主體:

  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計量行政部門申請。

  五、許可程序:

  1、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申請單位向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資料;

  (2)計量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單位;

  (3)計量行政部門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對申請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考核;

  (4)計量行政部門對考核報告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辦理程序:

  (1)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計量行政部門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資料;

  (2)計量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單位;

  (3)計量行政部門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對申請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考核;

  (4)計量行政部門對考核報告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審查,并通知申請單位是否受理。

  2、考核:計量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聘請考評員組成考核組。考核組對申請單位的生產條件進行考核并出具考核報告,考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3、審核發證:計量行政部門在接到考核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考核結果的審核,審核合格的,頒發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收費: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印發計量收費標準的通知》(技監局法發[ 1991 ]323號),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工本費每證10元,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費每型號100元,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費每型號80元。

  八、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1、單位或個人合法身份的證明;

  2、申請書一式三份(可復印)。



 標簽:許可證 設施 設備 計量器具 檢定 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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