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審批
1、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2、辦理部門:江西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各地檢驗檢疫局
3、辦理對象: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4、辦理條件:①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②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采購制度等);③有固定的生產營業場所;④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書。⑤有符合國家有關服務行業標準的衛生設施。
5、辦理程序:①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②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相應的書面憑證;→③受理申請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核和檢查;→④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的結果,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準予衛生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作出不予衛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7、收費標準: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規定收取證書費。每份許可證30元。專家評審費按規定收取。
8、提交材料:①《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衛生管理制度(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采購制度等);④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書復印件;⑤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⑥生產原料配方、生產設備資料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⑦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