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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本市餐飲業價格行為的若干意見(滬價檢(2012)003號)

   2012-04-20 340
核心提示:  為規范餐飲行業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平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為規范餐飲行業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平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中國消費者協會《關于積極推進明碼實價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餐飲業經營者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二、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合法利潤。
 
  三、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做到標示醒目、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明碼實價。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菜肴應標示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售價等內容。展示菜肴實樣的,樣品應與實際菜肴一致,并同時做好明碼標價。鮮活水產品菜肴如注明為“時價”的,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當日價格。
 
  酒類、飲料、茶水應標示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和售價。其中,規格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標明具體容量。酒類品名應同時注明酒的種類。標示產地的,應與實際一致。
 
  飯菜半成品、鮮活商品應標明是否包含加工費或配料費。如需另收加工費或配料費的,應標明其計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凡未公開標示的,視作已含加工費、配料費。
 
  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務的,應標明提供餐飲的品種或者范圍、計價單位和價格。如需另收酒水、飲料、茶水費的,應標明其計價辦法和收費標準,凡未公開標示的,視作已包含酒類、飲料、茶水費。
 
  提供電話、網絡訂餐服務的,應事先告知消費者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和價格等有關情況。
 
  涉外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使用中、外文對照的明碼標價,以人民幣標價和計價結算。
 
  四、餐飲業經營者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可以采取菜譜、價目牌(表)和標價簽等形式,具體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但應標明價格投訴舉報電話,方便群眾監督。
 
  五、除快餐外的餐飲經營者,應在結賬前主動出具結算清單后結帳收款。消費結帳清單應如實寫明消費的品名、單價和總結算價格。消費者凡提出給予清單副本的,餐飲經營者應予以滿足。
 
  六、餐飲業經營者應遵循消費者自愿選擇的原則,對可選擇收費項目或者有附加條件的價格,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價格和附加條件等。
 
  七、餐飲業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提供同一品種、同一質量的商品和服務,對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等必需同一價格。
 
  八、餐飲業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強制提供商品和服務。
 
  九、餐飲業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涉及的價格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嚴謹,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和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禁止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一)菜譜、價目牌(表)和標價簽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價格等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特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的;
 
  (七)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八)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九)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價格、工商等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餐飲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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