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規章清理結果和廢止部分規章的通知(京政發[1989]86號 ) http://govfile.beijing.gov.cn/Govfile/ShowNewPageServlet?id=16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北京市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食品衛生管理的范圍,除《條例》第一章第二條所規定的外,還包括個人出售的食物、飲料等食品。
第三條 食品主管部門和食品生產、加工單位,應把一九七八年五月國務院頒發的食品衛生試行標準,分別納入食品產品標準,自一九八○年五月一日起執行。凡大批量生產食品的單位,應創造條件做到化驗合格后出廠。熟肉、涼粉、冷葷、酸牛奶以及其他做不到化驗合格后出廠的冷飲、冷食品,經當地衛生防疫站或主管部門連續化驗三次不合格的,應正式通知生產、加工單位暫停制售,待改進衛生經化驗合格后方可恢復制售。
對尚未制訂衛生標準的食品,可參照相同種類食品的衛生標準判斷其衛生質量。
第四條 食品主管部門和生產、加工、收購、儲存、運輸、銷售食品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第三章“食品衛生要求”的各項規定,有計劃地加強收購、出庫(廠)檢驗工作、增添運輸、儲存、冷藏和檢驗等設備,實行食品小包裝,做到確實能夠防止食品和食品原料霉變、腐敗、污染。各生產、加工、批發、零售食品單位,要建立健全衛生制度,改革工藝操作,完善衛生設備,保證全面執行食品衛生要求。熟肉、流質食品、散裝冷飲不得在農貿市場和街頭設攤出售。不準個人加工出售小食品。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主管部門,都要把食品衛生工作列入生產計劃和工作計劃,做到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總結,把食品衛生工作的好壞,作為考核成績,評定干部職工的業務技能、產品質量和組織競賽、評比的重要內容之一。食品衛生工作達不到要求的,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凡實行經濟管理、利潤留成、評分計獎的單位,衛生工作所占分數的比例應為總分數的六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并按崗位制定明確具體的衛生要求指標,落實到班、組和個人,認真檢查評記。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主管部門的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和檢驗人員,負責對本系統、本單位的食品衛生進行檢驗和監督。食品衛生管理、檢驗人員,發現本部門、本單位食品生產和經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法令、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現象時,有權進行批評、制止,向上級領導機關、衛生部門反映情況,任何人不得阻撓、打擊和刁難,有關單位應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法令、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現象不制止、不反映者,應根據情節進行批評、教育和必要的處理。
第七條 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充實加強衛生防疫站的食品衛生檢驗、監督機構。各級衛生防疫站要經常負責對食品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抽查檢驗和技術指導。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向有關單位無償提取必須數量的檢驗樣品(包括憑票證供應的糧油、肉蛋等食品),并給予正式收據。
第八條 各級衛生部門可設置兼職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結合本市具體情況,暫先設置市、區縣級食品衛生監督員若干名,為便利工作的進行,并設置助理食品衛生監督員若干名。
食品衛生監督員的職權是:
依據《條例》和有關衛生規定、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對食品的衛生質量做出鑒定處理,制止生產、銷售不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參加食品企業的建筑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食品從業職工進行醫學監督;對衛生情況惡劣教育不改、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或傳染病的,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
食品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推薦,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食品衛生監督員在食品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由衛生防疫站負責推薦,提請同級衛生局委任。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食品企業(包括集體食堂),必須符合衛生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所在區、縣衛生防疫站參加地址選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防疫站同意的,規劃部門不發施工執照。市衛生防疫站應會同主管部門和設計部門,制定各種食品生產、加工、零售單位的建筑設計衛生標準。
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對現有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企業,應分期分批逐步加以改進。
第十條 外貿出口食品,因衛生原因,需轉為內銷時,應由外貿部門將食品的名稱、數量、生產單位、日期、批號及處理原因以書面材料報告市衛生防疫站(零星的或需及時處理的食品,可征得所在區、縣衛生防疫站同意后銷售),按規定的標準和衛生要求進行檢驗鑒定。無鑒定證明的,不得出售,也不得在企業內部食堂或職工中推銷。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對違反《條例》、違反食品衛生標準和本市有關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要求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經檢查衛生工作達不到要求的,給予“限期改進”通知書或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處以二至十元的罰款,或停發有關人員及全單位當月的獎金(以該單位當月獎金的平均數額計)。
2、經檢查化驗不符合衛生標準、規定的食品,發給停止生產或加工復制、廢棄、沒收等處理通知書。
3、對衛生狀況嚴重不好,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發給“限期改進”通知書而未改進的單位,責令停業、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提請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懲罰的批準權限:批評、限期改進、罰款、停發獎金,由各級衛生防疫站批準,報衛生局備案;通報批評、停止某一種食品的生產,由各級衛生局批準,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停業、行政處分、法律制裁,由衛生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主管衛生的市長(或副市長)、區長(或副區長)、縣長(或副縣長)批準或提請司法部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對本系統、本單位違反《條例》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亦可按上述精神處理。
罰款(包括扣發的獎金),由被罰單位的財會人員負責扣除,交衛生防疫站,存入銀行罰沒款項內,逾期不交者由銀行代扣。全部罰款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