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8號)和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印發2009年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粵海漁函[2009]111號)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制訂2009年度本市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行動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密結合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堅持治理整頓與振興產業相結合、集中整治與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企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以生產許可證、生產日志、生產用藥、無公害產品標志的使用等為內容,依法對全市具一定規模的水產養殖場、苗種場等進行大檢查、大整治,深入排查質量安全隱患,切實加強水產苗種和產地水產品生產質量安全管理,切實把水產品質量安全放在漁業工作的突出位置。
要求通過以上行動,達到如下目標:
一是養殖證、苗種生產許可證的持證率進一步提高,依法應領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苗種場領證率達到100%。
二是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原料備案基地、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水產苗種場等四類生產單位100%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監管率達到100%。
三是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過程中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霉素等違法行為基本得到遏制,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進一步提高,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提高2個百分點,其中無公害水產品的合格率要達到98%以上。
四是《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規范(試行)》切實實施,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監管體系基本確立,不合格樣品生產單位被查處率達到100%。
五是重要水產養殖質量安全隱患摸查工作有效推進,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能力明顯增強,生產者守法生產、守法經營意識明顯提高。
二、整治重點及分工
(一)重點產品和對象。突出整治對蝦、鰻魚等主導出口品種、大宗海水網箱養殖魚類及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淡水魚等。重點整治對象是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原料備案基地、無公害水產品生產基地及具一定規模的養殖場和苗種場等。
(二)整治行動的法律依據及重點檢查內容
整治行動以《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獸藥管理條例》、《水產苗種管理辦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執法檢查依據。重點檢查:
1、依法持證生產情況。(1)檢查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育、自用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是否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種類等進行生產。對具備生產條件、但尚未領取生產許可證的苗種生產單位要限期領取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逾期未辦理的按非法生產處理;對生產條件不合格、技術規范未建立的苗種生產單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責令停止生產。天然水域增殖放流的苗種必須經過檢測合格,有禁藥檢測不良記錄的水產苗種生產單位不得參與增殖放流和種苗采購招投標。(2)檢查在全民所有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是否持有有效的養殖證或海域使用證,是否有超越規定范圍的生產行為。
2、生產日志建立情況。主要檢查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出口原料備案基地、無公害水產養殖基地、水產苗種場等生產單位及具一定規模的養殖場是否按農業部31號令規定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
3、水產養殖用藥情況。主要檢查種苗繁育、養殖單位是否貯存或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或其它化合物,重點是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氯霉素、激素類等;對涉嫌使用禁藥的要抽樣檢測確認,抽檢可使用市局下達給各地的監控計劃樣品數。
(三)重點任務
1、全面推進水產健康養殖。大力推廣安全用藥技術、方法,指導水產養殖科學防病,合理用藥;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積極推進建立漁業執業獸醫和用藥處方制度。加強重大水生動物疫病監測,科學指導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實施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推進規模化養殖、標準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加強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創建,完善養殖場內部質量安全管理機制。
2、深入開展水產苗種專項整治。按《關于印發〈2009年潮州市水產苗種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潮海漁[2009]4號)要求執行。
3、強化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認真實施2009年潮州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劃,切實施行《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規范(試行)》,以苗種生產和養殖過程中使用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氯霉素、激素等禁用藥物為主要監測指標,加強產地水產品及苗種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4、切實推進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把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列入漁政執法的日常議程,以水產苗種生產合法性、養殖企業生產檔案制度建立情況、投入品使用情況和不合格樣品查處為重點,切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杜絕無證生產和非法用藥行為,嚴防不合格產品上市銷售。逐步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崗位責任制度、執法監管臺帳制度、整改復查制度和查結案件公開制度,確保水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工作做到“程序合理、處罰公正、高效利民”。
5、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在各地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的基礎上,配合省局實施以下行動:一是水產苗種專項整治行動;二是網箱養殖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地區是饒平縣。
三、時間安排
(一)3月中旬前為工作部署階段。各縣(區)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部署,制定專項整治行動具體實施方案。
(二)3月下旬至4月初為準備及宣傳發動階段。各縣(區)開展廣泛宣傳活動,對參加執法行動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4月中旬至10中旬為行動開展階段。各縣(區)按行動方案要求開展執法大檢查,期間市局將配合省局組織工作組到各地開展督查和指導,確保行動成效。
(四)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為總結提高階段。各縣(區)對執法行動進行總結,并上報總結材料。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縣(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對此次專項整治行動要予以高度重視,列入當前重要議事日程,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要直接抓,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為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的領導,市局成立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陳奇鋒局長
常務副組長:雷振宇書記
副組長:黃俊亮副局長
蔡家霖支隊長
邱鎮洪副調研員
成員:李世欽、陳秉立、鄭松周、李澤雍、陳培瓊、蘇秋生。
漁業生產科負責具體事務。
(二)周密部署,落實責任。各縣(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的工作方案,細化工作任務、工作要求,逐級落實整治工作任務和責任,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做到有階段安排、有重點活動、有檢查指導、有責任追究。要切實落實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將領導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落到實處,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落到實處。對個別地區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并帶來嚴重后果的,以及專項整治實施不力、存在問題得不到解決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三)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各縣(區)漁業行政、執法、技術推廣、水生動物疫控、檢測等機構要按照《廣東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工作規范(試行)》的要求,緊緊圍繞本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和重點,明確分工,密切合作,防止出現死角和漏洞。同時,要主動加強與農業、畜牧、獸醫、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合作,配合搞好漁藥、飼料等重點投入品及流通環節水產品的專項整治工作。對屬于工商、質檢等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要積極協調溝通,妥善做好案件交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完善機制,標本兼治。各縣(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在集中開展專項整治的同時,要繼續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完善各項制度,完善監管長效機制,達到標本兼治。同時,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專項整治內容和水產品安全消費等相關知識,及時曝光典型案例。
(五)加強督導,嚴格執法。各縣(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專項整治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省局將組織工作組到各地督查。要按照“依法辦案、嚴格執法和教育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漁政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要注意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詢問有關人員、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二是登記和記錄,并錄制好影像資料;三是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產生和激化矛盾。為做好執法情況的匯總統計工作,便于督查,在整治行動期間,凡實施檢查的單位或個體戶,均需由漁政執法人員填寫《2009年水產品專項整治行動現場執法檢查記錄表》(附表一),并經執法檢查人員和被檢查方雙方簽字,一式兩份,各持一份備查。
(六)及時溝通,按時總結。各縣(區)在專項整治行動中碰到的情況及問題、意見要及時與市局溝通。為便于掌握各地動態,請各縣(區)將專項整治行動具體實施方案以及本單位聯系人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于3月底前報市局漁業生產科和漁政支隊;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總結、《2009年水產品專項整治行動情況匯總表》(附表二)等分別于4月5日、11月5日前報送;有關工作進展、典型案件、重大案件的查處和突發事件等,應隨時報告。以上材料請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同時報送。
另外,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信息報送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農明字[2009]第36號)要求,實行“每月兩報制度”,請各縣(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務必于每月8日和23日前向市局漁業生產科分別報送工作情況一次。
聯系 人:陳培瓊,蘇秋生
聯系電話:0768-2209493
傳 真:0768-2205259
電子郵箱:yysck678@126.com
附表一、2009年水產品專項整治行動現場執法檢查記錄表
附表二、2009年水產品專項整治行動情況匯總表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水產品方面相關法規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