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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鹽務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渝鹽局〔2011〕14號)

   2013-04-08 429
核心提示:  各鹽政稽查支隊、各駐廠辦事處、各鹽務分局: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鹽業行政執法系統依法行政水平,促進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

  各鹽政稽查支隊、各駐廠辦事處、各鹽務分局: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鹽業行政執法系統依法行政水平,促進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合理行使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意見》(渝府發[2010]87號)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238號)和《重慶市鹽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行使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實際,制定了《重慶市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經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并報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現將“基準”印發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基準”是鹽業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鹽業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綜合考慮鹽業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對鹽業違法行為作出鹽業行政處罰時自由裁量的權限,全市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行使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二、行使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過罰相當、查處與引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相同的行為應當相同對待,不得以事實和法律原則以外的因素給予優待或者歧視。

  三、行使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注意法律規定必須先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的鹽業違法行為,應當先予以警告或者書面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罰款等其他鹽業行政處罰,要教育和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四、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鹽業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鹽業鹽業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鹽業違法行為的;

  (三)鹽業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鹽業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兩年期間期限從鹽業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鹽業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五)其他依法不予鹽業行政處罰的情形。

  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鹽業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鹽業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鹽業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主動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其他鹽業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在查處鹽業違法行為過程中,主動糾正鹽業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認識態度較好,如實陳述違法情況的;

  (五)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鹽業違法行為的;

  (六)主動中止鹽業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其他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在共同實施鹽業違法行為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鹽業違法行為的;

  (三)在執法機關查處過程中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

  (四)偽造證據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五)對檢舉、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六)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等方式專門禁止或者告誡后,繼續實施鹽業違法行為的;

  (七)被處罰后再次實施相同的鹽業違法行為的;

  (八)實施鹽業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九)實施鹽業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十)違法情節惡劣,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十一)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七、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八、法律法規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中間倍數,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一般處罰按中間倍數處罰;

  (二)處罰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重處罰不得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輕處罰當低于平均值,一般處罰按平均金額處罰;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確定;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高罰款數額的,從重處罰一般按最低罰款數額的五倍以下確定,一般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的兩倍以下確定。

  九、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責令改正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整改期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特殊經本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

  整改期限內,不得以當事人仍有原鹽業違法行為為由而加重處罰。

  十、鹽業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結束后,執法人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對建議實施的鹽業行政處罰種類或者幅度作出說明,提出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建議的,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十一、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就鹽業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說明應當充分,理由應當與鹽業行政處罰結果相關聯。

  十二、“基準”中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

  十三、“基準”由重慶市鹽務管理局鹽政稽查處負責解釋。

  十四、“基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1、《   重慶市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doc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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