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泉州開發區分局: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高質量發展,準確把握“過罰相當”原則,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泉州市市場監管局制訂了《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2025版)》(包括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和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于5月29日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清單》要求,及時依照《清單》規定,予以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免予行政強制。當事人存在情節嚴重情形的,不得適用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但結合其他情節綜合考量后可依法適用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二、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經核查,有充分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的涉嫌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本著行政效率的原則,可不予立案,但應當做好不予立案審批手續,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有關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同時依法做好材料歸檔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三、適用《清單》時,除明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以外,對應的違法行為需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單》中所稱“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法被判定為違法行為的情況。同一當事人兩年內未發生同一性質違法行為的,視為初次違法;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行為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四、依據《清單》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對不予沒收的涉案財物,應督促當事人進行合法處置。
五、對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作為其他處罰事項前置條件的,初次違法已依據《清單》不予“警告”類行政處罰的,若當事人再次構成同一違法行為時,應依法按“拒不改正”的情形予以處罰。
六、在適用《清單》同時,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引導生產經營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首違不罰”“輕微不罰”的,要注重引導進行合規整改,督促其建立有效的違法預防體系,推動市場主體合規守法經營。
七、對當事人行為未列入《清單》,或不符合《清單》適用條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裁量階次的決定。
八、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清單》,結合實際編制本地適用的清單。
九、《清單》有效期五年,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1年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同時廢止。《清單》實施之前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清單》規定。
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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